確認土地通行權-上訴逆轉成功 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不動產訴訟律師,台中土地分割律師,台中土地訴訟律師

法律分析與案件重點摘要(去識別化)

案件概要

  • 案由:確認通行權
  • 上訴人:甲OO、乙OO、丙OO等人
  • 被上訴人:丁OO
  • 訴訟代理人
    • 上訴人一方:張方俞律師、張方駿律師
    • 被上訴人一方:戊OO律師
  • 法院判決
    • 原判決(第一審):被上訴人勝訴,確認其有通行權
    • 本判決(第二審):廢棄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請求
    •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法院判決關鍵點

  1. 法律適用與訴訟程序

    • 法院認為,本案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視同上訴人的上訴效力擴及所有共同訴訟人。
    • 多位視同上訴人未出庭,但法院依程序規定,依上訴人及財政部等人的辯論作出判決。
  2. 關於被上訴人主張的通行權

    • 被上訴人主張,其所擁有的土地為袋地(無適宜對外聯絡道路),依法享有通行鄰地的權利(依據《民法》第787條)。
    • 其提出「A方案」通行路線,並主張其曾購買部分道路使用權。
  3. 本所律師上訴及答辯意旨

    • 反駁土地並非袋地,主張仍有其他可行通行路徑(B方案)。
    • A方案的土地具有經濟價值,不宜作為通行路線。
    • 被上訴人主張的通行權,與其實際使用及歷史通行方式不符。
  4. 法院判決理由

    • 土地並非袋地
      • 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原已與其他土地所有人達成通行協議,可經由000、000地號土地通往公路。
      • 被上訴人既已擁有意定通行權,不符合《民法》第787條所稱的「無適宜對外聯絡」情形,無法主張法定通行權。
    • 通行權確認之法律上利益
      • 財政部未曾阻擋被上訴人通行,也未撤回容許通行的立場,因此被上訴人無確認通行權的法律保護必要性。
    • 原判決錯誤,應予廢棄
      • 既然土地並非袋地,且被上訴人已有通行方式,則無需再行確認通行權,法院改判駁回其請求。

本案重點分析

  1. 勝訴關鍵

    • 成功證明土地非袋地,推翻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87條主張的通行權。
    • 揭示被上訴人已與其他地主達成通行協議,法院認定其已有適宜的通行方式。
    • 強調A方案的經濟價值及影響,合理性不足。
    • 財政部亦支持上訴人立場,未認為該土地應開放作為法定通行權。
  2. 對被上訴人的影響

    • 原先取得的道路使用權未獲法律保障,通行權訴求遭到駁回。
    • 需自行承擔訴訟費用。
  3. 對未來案件的啟示

    • 確認通行權案件關鍵:是否為袋地、是否已有意定通行權、是否具備法律確認必要性。
    • 訴訟策略:善用現有通行協議,反駁法定通行權適用,並透過財政部等官方意見強化立場。

結論

本案成功推翻原審判決,確保上訴人權益,避免不當設定法定通行權,對於類似案件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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