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不一樣?簡介少年犯罪處理流程|台中刑事律師,少年犯罪,少年刑事律師,少年刑案,未成年毒品,未成年詐欺,未成年車手,未成年槍砲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少事法)所稱的少年,年齡為12歲至18歲,其中少年事件被分成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參照少事法第3條),大致上的區別是,前者針對犯罪風險高或犯輕罪的少年,後者是針對犯重罪的少年或犯罪案件進到法院少年已成年的情況。
- 少年保護事件: (1)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2)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但尚未觸犯刑法,(3)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但法律不罰的行為。有以上情況,少年將成為曝險少年(虞犯少年),而適用少事法有關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理流程。
- 少年刑事案件:少年觸犯刑法,而行為時年滿14歲且該罪的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或是少年犯罪後已滿20歲,或犯罪情節重大者,都適用少年刑事案件流程。
二、上述少年事件經檢警調查後會將案件移送少年法庭(如為曝險少年將先移送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輔導,必要時再移送少年法庭),經少年法庭了解案情後會決定責付(由家長帶回看管)或由少年觀護所收容(類似羈押的制度)。
三、在法官開庭審理案件前,會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蒐集案件資料,其中也包括少年的行為、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狀況、教育程度等。
四、法官接著會依照少年調查官的報告並審酌案件性質,判斷案件性質為何,以及是否需要審理,如為少年保護事件,且無保護處分原因或不應審理者,應裁定不付審理;情節輕微者得裁定不付審理,並為告誡、交付管教、轉介輔導之處分。如審理後,有保護處分必要者,應裁定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等處分,如為少年刑事案件,則裁定移送回檢察官進行偵查,檢察官調查後再決定應否起訴或給予緩起訴處分。
五、少年法庭的審理方式相較於一般法庭也有所不同,為了保護少年身心發展狀況,少年法庭不公開審理,也不著法袍,並採圓桌式及協商式審理,在少年調查官、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輔佐人的共同參與下,以討論的方式形成共識,緩和法庭上的壓迫感,以更有溫度的方式尋求對少年最有效的輔導矯治。
六、結論:少年事件除了程序不同之外,審理內容及審酌的要點也與一般案件有別,且少年刑事案件仍可能有刑責,家長也可能因為不配合相關輔導程序遭到罰鍰或公告姓名的不利處分,所以家長們為了子女的成長教育和未來道路,也可以委由專業律師來協助確保程序正當、處分合理,為少年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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