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想越不對勁-強制性交案獲不起訴勝訴 案例分享| 台中刑事辯護律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妨害性自主訴訟律師

案件概要

  • 告訴人:甲OO(化名)
  • 被告:乙OO(37歲)
  • 指控內容
    甲OO 指控乙OO 於 113 年 3 月 8 日,對其 強制性交,包含強行擁抱、親吻,並透過脫衣等方式達成性交,違反《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之 強制性交罪

被告及張方俞律師答辯理由

  1. 被告供述

    • 乙OO 供稱當天工作結束後,與甲OO 自願發生性行為,並未強迫或使用暴力,且甲OO 並無反抗或試圖推開。
  2. 證據不足

    • 經調查後,檢察官認為甲OO 陳述的 強制性交內容缺乏具體證據支持
    • 甲OO 雖在偵查中詳細描述強制性交經過,但未能提供:
      • 驗傷診斷書
      • DNA 採樣報告(血液、精液、毛髮)
    • 甲OO 與乙OO 於 113 年 3 月 8 日至 4 月 14 日的 LINE 訊息與社群媒體互動,未見甲OO 表現出恐懼或抗拒,反而有愉悅、氣氛融洽的對話紀錄。
    • 一般被害人在遭受侵犯後,通常會 避免與加害人接觸,並 積極就醫或報案,但甲OO 延遲至 113 年 7 月 27 日才提出告訴,合理性存疑。
  3. 法律適用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 項第 10 款:「犯罪嫌疑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

案件結論

  • 檢察官認為本案證據不足,無法證明乙OO 確實有強制性交的行為,因此依據 罪疑惟輕原則,作出 不起訴處分
  • 若甲OO 不服此決定,可依法向 臺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

這份處分書的關鍵點在於「證據不足」,檢察官主要基於:

  • 甲OO 的行為模式(與乙OO 持續聯繫、未立即報案)
  • 訊息紀錄的內容(未表現恐懼或抗拒)
  • 缺乏物證(DNA 採樣、驗傷診斷)

因此,認定 難以構成強制性交罪,最終做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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