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借名登記背信案獲不起訴-刑事案例分享| 台中刑事辯護律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南區刑事訴訟律師


案件概要

  • 告訴人 甲OO指控被告乙OO及丙OO涉及背信罪,原因為:
    • 甲OO擁有一筆位於台東市石川段321、322地號之土地及上方建築(以下稱「本案不動產」)。
    • 被告乙OO、丙OO以債務危機為由,要求甲OO將該不動產過戶至丙OO名下,並承諾不會處分該不動產。
    • 然而,被告乙OO、丙OO卻違反承諾,於民國111年間將該不動產登錄於591房屋交易網對外出售。
    • 甲OO認為,被告此舉已構成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檢察官認定

  1. 關於犯罪事實之認定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且不得以「無證據即推定犯罪事實不利於被告」。
    • 甲OO所提出的證據雖顯示不動產有移轉登記之事實,但未能證明被告具有不法利益意圖主觀犯意,亦無證據顯示乙OO、丙OO有謀取私利的行為。
  2. 證人供述與相關陳述

    • 被告乙OO表示:「我是跟甲OO買的,不是借名登記。」
    • 被告丙OO則稱:「我是105年間才接手公司的,對此事不知情。」
    • 由於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違反約定處分不動產之犯意,難以認定犯罪成立。
  3. 借名登記的相關問題

    • 甲OO主張,該不動產是因信賴關係而借名登記於丙OO名下,應當受法律保護。
    • 但檢察官認為,甲OO未能提供確切的借名契約或借名登記書證,因此難以證明雙方確有借名登記關係。
  4. 其他相關因素

    • 相關證人江OO於110年11月14日死亡,無法對該案提供進一步證詞。
    • 檢察官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乙OO、丙OO確實有違背信任、圖謀不法利益的行為,難以構成背信罪。

結論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檢察官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不足,決定不起訴處分

分析與律師觀點

  • 本案爭議點在於:

    1. 是否確實存在借名登記關係?由於欠缺書面證據,檢察官難以認定此關係存在。
    2. 被告是否具有背信的故意?檢察官認為,既然無法證明被告明知約定內容卻仍處分不動產,則難以認定有背信犯意。
    3. 證據的完整性與證人問題:關鍵證人已死亡,缺乏有力證據支持甲OO的指控,使得案件難以成立。
  • 甲OO若要進一步主張權利,可考慮民事訴訟途徑,以確認借名登記關係或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但在刑事訴訟方面,由於舉證責任較高,勝算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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