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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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 甲OO指控被告乙OO及丙OO涉及背信罪,原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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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擁有一筆位於台東市石川段321、322地號之土地及上方建築(以下稱「本案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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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乙OO、丙OO以債務危機為由,要求甲OO將該不動產過戶至丙OO名下,並承諾不會處分該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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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被告乙OO、丙OO卻違反承諾,於民國111年間將該不動產登錄於591房屋交易網對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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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認為,被告此舉已構成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檢察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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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犯罪事實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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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且不得以「無證據即推定犯罪事實不利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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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所提出的證據雖顯示不動產有移轉登記之事實,但未能證明被告具有不法利益意圖或主觀犯意,亦無證據顯示乙OO、丙OO有謀取私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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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供述與相關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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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乙OO表示:「我是跟甲OO買的,不是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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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丙OO則稱:「我是105年間才接手公司的,對此事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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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違反約定處分不動產之犯意,難以認定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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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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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主張,該不動產是因信賴關係而借名登記於丙OO名下,應當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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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檢察官認為,甲OO未能提供確切的借名契約或借名登記書證,因此難以證明雙方確有借名登記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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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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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人江OO於110年11月14日死亡,無法對該案提供進一步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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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乙OO、丙OO確實有違背信任、圖謀不法利益的行為,難以構成背信罪。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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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檢察官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不足,決定不起訴處分。
分析與律師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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