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逃逸致死及過失致死案件 -不起訴處分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南區刑事律師,台中車禍訴訟律師,台中肇事逃逸訴訟律師

案件背景

 

  1. 被告:甲OO(本所當事人)、乙OO。

  2. 告訴人:丙OO、丁OO。

  3. 案件內容:

  •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甲OO(本所當事人)駕駛小客車,乙OO駕駛大客車,丙OO騎乘機車,行經台中市某路段時發生碰撞。
  • 丙OO騎乘的機車先後與甲OO(本所當事人)及乙OO的車輛發生碰撞,後被乙OO的大客車輾壓,導致丙OO死亡。
  • 告訴人指控甲OO(本所當事人)在事發後有肇事逃逸行為,涉嫌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本所辯護策略

 

  1. 丙OO未注意道路安全規則,其疏失為事故發生的主因。

  2. 雖丙OO的機車與甲OO(本所當事人)的車輛有輕微碰撞,但甲OO(本所當事人)的駕駛行為未違規,且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係。

  3. 乙OO則為直行車,未偏駛且速度合法,無法預見事故發生。

不起訴理由

 

  1. 甲OO(本所當事人)辯稱:

    • 無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停車的行為,僅因前方白色車輛減速右轉而跟隨減速。

    • 機車撞到其車輛後,他未有輾壓機車,並否認肇事逃逸。

  2. 乙OO辯稱:

    • 在內側車道正常行駛,聽到碰撞聲後查看後視鏡,發現機車與車輛發生碰撞。

    • 其行車紀錄器顯示,事發時他未超速,且機車無預告地突然變換車道,撞上其車輛。

  3. 調查結果:

    • 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顯示:

      • 甲OO(本所當事人)駕駛行為符合交通規則,無減速、煞車或停車的違規行為。

      • 甲OO(本所當事人)車輛與機車的碰撞屬輕微擦撞,未與事故主要傷害後果有直接因果關係。

      • 乙OO行駛速度為時速45公里,未超出速限,亦未有違規行為。

    • 事故鑑定結論:

      • 事故主因是丙OO騎機車時未注意左方並行車輛安全間隔,擅自變換車道。

      • 鑑定確認甲OO(本所當事人)及乙OO無肇事責任。

  4. 對肇事逃逸的指控:

    • 根據調查,甲OO(本所當事人)在事發後並未違規駕車離開,而是基於交通狀況正常駛離現場。

    • 甲OO(本所當事人)的車輛與機車擦撞,並未直接導致丙OO的傷亡,其駕駛行為亦未構成「肇事致人於死」的條件。

    • 交通事故後,甲OO(本所當事人)無義務停留在現場協助,且其行為無違法性,因此無法認定其有肇事逃逸行為。

結論

 

  • 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對甲OO(本所當事人)及乙OO作出不起訴處分。

  • 理由:犯罪嫌疑不足,兩人無交通事故責任,且甲OO(本所當事人)不構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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