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逃逸致死及過失致死案件 -不起訴處分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南區刑事律師,台中車禍訴訟律師,台中肇事逃逸訴訟律師
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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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OO(本所當事人)、乙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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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丙OO、丁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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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
-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甲OO(本所當事人)駕駛小客車,乙OO駕駛大客車,丙OO騎乘機車,行經台中市某路段時發生碰撞。
- 丙OO騎乘的機車先後與甲OO(本所當事人)及乙OO的車輛發生碰撞,後被乙OO的大客車輾壓,導致丙OO死亡。
- 告訴人指控甲OO(本所當事人)在事發後有肇事逃逸行為,涉嫌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本所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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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OO未注意道路安全規則,其疏失為事故發生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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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丙OO的機車與甲OO(本所當事人)的車輛有輕微碰撞,但甲OO(本所當事人)的駕駛行為未違規,且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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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OO則為直行車,未偏駛且速度合法,無法預見事故發生。
不起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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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本所當事人)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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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停車的行為,僅因前方白色車輛減速右轉而跟隨減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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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撞到其車輛後,他未有輾壓機車,並否認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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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OO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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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側車道正常行駛,聽到碰撞聲後查看後視鏡,發現機車與車輛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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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車紀錄器顯示,事發時他未超速,且機車無預告地突然變換車道,撞上其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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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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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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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本所當事人)駕駛行為符合交通規則,無減速、煞車或停車的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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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本所當事人)車輛與機車的碰撞屬輕微擦撞,未與事故主要傷害後果有直接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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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OO行駛速度為時速45公里,未超出速限,亦未有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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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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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主因是丙OO騎機車時未注意左方並行車輛安全間隔,擅自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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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確認甲OO(本所當事人)及乙OO無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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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肇事逃逸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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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調查,甲OO(本所當事人)在事發後並未違規駕車離開,而是基於交通狀況正常駛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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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本所當事人)的車輛與機車擦撞,並未直接導致丙OO的傷亡,其駕駛行為亦未構成「肇事致人於死」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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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甲OO(本所當事人)無義務停留在現場協助,且其行為無違法性,因此無法認定其有肇事逃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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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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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對甲OO(本所當事人)及乙OO作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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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犯罪嫌疑不足,兩人無交通事故責任,且甲OO(本所當事人)不構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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