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告誡書,帳戶還能用嗎?要怎麼處理?會有刑責嗎?|台中刑事律師,洗錢律師,詐欺律師,刑案律師,台中律師,人頭帳戶
一、為了打擊詐騙,杜絕人頭帳戶的問題,政府於洗錢防治法修正後,新增「告誡」的配套制度,「告誡」是指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原為15-2),無正當理由將帳戶交給他人使用時,警察機關可以對違反者裁處告誡,來防止人頭帳戶被非法使用,助長詐騙、洗錢等犯罪活動。通常當發現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疑慮時,查緝單位會將案件移轉給所屬分局進行調查,如果確實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分局將會以書面告誡的形式給予當事人告誡書,如果同時違反其他特定行為而可能有刑責的部分將會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告誡」的效果包括:
(1)金融機構帳戶除繳納公用事業費用外,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且電子支付帳戶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
(2)虛擬通貨帳號經結清後逕予關閉,不得開立新帳號。
(3)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賣方客戶時可能無法通過 ,原為客戶者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2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20萬元等,此外若有違反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之情形者,業者應儘速結清該帳號後,逕予關閉。
(4)以上的管制效果將持續5年,且如再犯將重新起算5年。
而「告誡」是依照《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的內容去裁處,該管理辦法效力回溯至112年6月16日洗錢防制法新制上路時,所以曾在113年3月1日之前遭警察機關依據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2(現為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處分者,也適用管理辦法的限制。
三、「告誡」的行政救濟:
1、如果行為人無故交付帳戶的時間點在112年6月16日以前(洗錢防制法新制上路前),因為處分沒有法源依據,所以可以持相關證明請裁處機關撤銷「告誡」處分。
2、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時點在洗錢防制法新制的射程範圍:
程序上:如前所述,「告誡」屬於行政處分,一般由行為人戶籍地所屬分局裁處,因此如果要針對告誡處分救濟,應該要在收到告誡書次日起算30天內向原機關提起訴願,如果對於訴願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實體上:應該主張沒有交付帳戶給他人的故意並提出證明,例如遺失存摺、個資外洩、被詐欺恐嚇等,且主觀上不知道帳戶被不法使用,或是主張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基於親友間的信賴等正當理由。
四、「告誡」可能伴隨刑責:
雖然「告誡」是行政處分,原則上不會有刑罰,但洗錢防制法特別規定了在以下情況,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分別是無故交付或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且:
(1)有期約或收受對價者。
(2)交付、提供的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3)被經查機關裁處告誡後,5年內再犯者。
也就是說,行為人無故交付帳號,如果再有上述情況,除了受到「告誡」處分外,是有可能同時受到刑罰制裁的。
五、「告誡」與「警示帳戶」的差別:
1、警示帳戶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是指法院、檢警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銀行收到司法機關通知後,會告知當事人帳戶可能涉及犯罪(例如詐欺、洗錢等)而被列為警示帳戶,同時也代表當事人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
2.被列為警示戶的效果則是帳戶的所有交易都會被暫停,包括匯入、匯出、提領,也無法開立新戶(除持有證明的薪轉戶或為了領取社會補助),且除了原帳戶還會影響當事人在其他銀行的帳戶(即衍生性管制帳戶),導致被暫停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
3.上述限制期間為2年,如有必要可以延長。在期間屆滿前只能以不起訴、緩起訴、緩刑、執行完畢、保護處分或無罪判決等證明文件,填寫「民眾解除帳戶申請書」向戶籍地的分局主動申請解除。
六、結論:
一般人多將財產存放在金融機構,當帳戶被限制時,可想而知會造成極大麻煩,更可能影響生計,所以面對這些問題,
1、事前:
(1)應妥善保管存摺印章等帳戶資料,並小心個資和證件的外流。
(2)注意帳戶,確認是否有遭到他人使用或不明金流的產生。
2、事後:
(1)確認沒有交付他人使用或具有正當理由後報警並向銀行確認。
(2)保存證據,例如帳戶遺失的報案證明,或有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的對話紀錄等。
(3)尋求法律協助。
(4)採取行動防止帳戶再次被他人利用導致產生刑責。
如果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更是建議盡早委任專業律師處理,以避免人財兩失,錢卡在銀行,人卡在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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