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刷信用卡案-緩刑案例分享 |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台中刑事訴訟律師,台中偽造文書訴訟律師,台中訴訟律師
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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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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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提起,指控被告涉及偽造準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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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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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利用乙OO(告訴人)的信任,在未經授權情況下,非法使用乙OO的信用卡及小額支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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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多次輸入信用卡資訊,進行不實的線上刷卡交易,消費金額合計約新台幣149萬元,主要用於娛樂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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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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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甲OO坦承犯行,並與乙OO達成和解,賠償部分款項,爭取緩刑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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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甲OO素行良好,案發後表現悔意,且經過調解程序,顯示其改過自新之誠意。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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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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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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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五年,並應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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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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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與乙OO在婚姻存續期間,超出乙OO授權範圍,非法盜刷信用卡,造成乙OO財產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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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為屬於接續犯,涉及多次密切相關的行動,侵害相同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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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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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坦承犯罪,並已與乙OO達成和解,賠償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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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素行良好,案發後表現悔意,有調解紀錄作為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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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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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已歸還乙OO,基於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需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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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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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需履行和解協議中的賠償義務,若未履行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可申請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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