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交貨有瑕疵竟然不一定能解約?|台中民事律師,民事訴訟,解除契約,商品瑕疵,台中律師事務所,採購契約
一、無論什麼買賣契約,經常會遇到同一批貨裡面有幾件瑕疵品,或是同一批機器裡有某部分零件有瑕疵,有時這些瑕疵也不是從外觀可以直接看出來的,此時能不能據以解除契約、而解除是解除一部或是全部,常會造成買賣雙方爭論不休。
二、民法第363條的規定看起來似乎只要貨物其一有瑕疵就可以解除該部分的契約,如果因為瑕疵物分離而受損害,就可解除全部契約,但是法條背後的意義及訴訟上需要考量的重點並不是只有看到的這些。
三、這邊簡單講解一個案例是關於中華郵政採購監視系統的判決,起因是政府基於國家安全考量,避免國家資訊安全危機,規定公務機關不得使用大陸廠牌的資通訊產品,以及辦理採購案時不允許原產地為大陸地區的產品,但本案廠商因為交付陸製的主機導致驗收不合格,於是中華郵政以此為由,請廠商補正無果後,主張採購契約是以一整套監視系統為標的,廠商違反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0條,要依財務採購契約第17條跟廠商解除全部契約,並且就算主機可以跟其他零件、設備分離,也已經符合民法第363條第2項的情況,而可以解除全部契約。
四、但是,最高法院認為,主機和其餘設備功能不同,但二審法院直接因為估價單分項列價,以及中華郵政曾經要求廠商用更換非陸製主機的方式來補正,代表主機跟其他設備是可以分離而獨立交易的,而認定中華郵政不能解除全部契約,似乎稍嫌速斷,應該要綜觀雙方締約的真正意思究竟是不是以整套監視系統為採購標的,還有解除一部契約是不是還能達到經濟目的和契約利益,所以將案件相關部分廢棄發回二審。
五、結論:從上面案例可以得知,無論是政府採購或一般的買賣契約,如果有一部瑕疵的問題,買家可不可以直接解除全部契約,主要應該考量訂定契約的真意,以及一部解除會不會造成契約目的無法達成,而不是直接以能不能拆或貨物不完整、驗收不合格等狀況直接判定,因此可以說從契約的訂定到最後訴訟上應如何主張、舉證都存在不同的法律風險,如果標的金額較大或沒有容錯空間的買賣,仍建議求助專業律師以避免損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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