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對誰錯都可以訴請離婚嗎?|台中家事律師,台中婚姻律師,台中離婚律師,南區律師,中部律師,台中南區律師,民事案件律師,台中律師
一、離婚除了兩願離婚之外,還有一種方式是裁判離婚,也就是兩個人無法達成共識,只好透過訴訟讓法院來判,參考各國裁判離婚的法規大致分為兩個方向:有責主義或破綻主義,前者限制破壞婚姻的人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後者則是婚姻出現破綻無法繼續時,雙方都可以提出離婚之訴。而我國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訂有誰可以在什麼情況下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有責主義),第2項規定如果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看似破綻主義但卻又在後面要求無責任的人才可以請求離婚,立法上是否應該調整已被討論許久。
二、實際上婚姻發生問題時,通常都很複雜,也不能完全把責任推給其中一方,那當兩邊都有責任時,是誰可以訴請離婚呢?最高法院以往認為雙方都有責任的情況下,責任較小的一方才可以訴請離婚,如果責任相同,則雙方都可以提起裁判離婚。
三、那麼如果不是兩邊都有責任,大法官做出112憲判字4號,針對唯一有責任的人能不能訴請離婚,重點分別為:
- 限制有責任的一方去訴請離婚這個目的本身是合憲的。
- 但是這個規定的內容不符合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因為一律剝奪唯一有責的一方去訴請裁判離婚,而沒有區分事由是多久以前發生,或發生多久,會導致有過苛的情況。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只有適用在唯一有責的一方,也就是說如果兩邊都有責任,本來就都可以提起裁判離婚,不用比較責任輕重。
- 違憲的部分應該在兩年內修法,如果沒有修法,就先依照憲法判決意旨來審判。
- 大法官針對修法也提出建議,認為可以考慮引進別居制度、苛酷條款,來避免有人隨便提起離婚訴訟。
四、所以,以後裁判離婚重點已經不在能不能提起離婚之訴、誰可以提起,而是離婚的財產損害以及子女的權利等實際層面應該爭取的事項,或是其他程序上應該怎麼做,這些都需要法律專業以及實務經驗,才能針對當事人的需求及考量去擬定策略,爭取權利。建議遇到離婚的問題,可以先諮詢專業律師,才能讓雙方分開的過程更順利,同時也保障自己和子女不會遇到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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