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業職業災害案-民事勝訴案例分享 |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南區民事訴訟律師,台中勞動訴訟律師
一、本所律師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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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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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新台幣2,787,937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丁OO就其中新台幣2,067,937元及利息部分,負連帶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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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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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為假執行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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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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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及第490條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得依民法規定對被告等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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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被告戊OO、己OO已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原告仍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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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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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A公司、丁OO、庚OO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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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致使被害人辛OO墜落受傷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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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2條、第194條請求損害賠償,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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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戊OO、己OO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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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告知次一承攬人工作環境與安全規定,具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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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92條、第194條、第185條,與其他被告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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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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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用:203,810元,由原告三人平均分擔,各請求67,9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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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慰撫金:600萬元,原告三人各請求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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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2,160,000元,由原告三人平均受領,各請求7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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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請求金額:每位原告2,787,9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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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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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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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庚OO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531,969元,並自110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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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A公司、戊OO、己OO、庚OO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34,737元,並自110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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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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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主文第1項,原告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提供相同金額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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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主文第2項,原告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提供相同金額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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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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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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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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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A公司、丁OO、庚OO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定,致使被害人辛OO墜落受傷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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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戊OO、己OO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告知次一承攬人工作環境與安全規定,具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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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依民法及勞動基準法請求損害賠償及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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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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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丁OO聲稱無過失,且就本件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無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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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A公司並非勞基法所規定之「事業單位」,不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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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庚OO抗辯稱辛OO自行使用不合規定之工作台致意外,且已有提供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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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戊OO、己OO抗辯稱事故發生當天未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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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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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庚OO為雇主,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安全設備,具有過失,應對被害人辛OO之死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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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被告丁OO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對被害人之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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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A公司需與庚OO連帶負擔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及勞基法第62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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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戊OO、己OO未能證明其無過失,且未盡告知義務,應與其他被告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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