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朋友遭訴洗錢-無罪案例分享 | 台中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事務所,台中洗錢案件律師

一、案件事實

被告因涉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供其名下帳戶供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帳戶被利用進行多次虛擬貨幣交易及層轉匯款,導致被害人資金無法追回。原審法院認定被告行為並無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判決無罪。

二、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意旨

  1. 起訴意旨: 檢察官認為被告施雯齡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應可預見將自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騙集團詐欺財物,並且被告有多次金融帳戶使用經驗,應知悉帳戶使用風險。

  2. 上訴意旨:

    • 被告將不常使用之帳戶出租予不熟識之李OO,應當可預見帳戶將遭不法使用,且對於犯罪發生不違背本意,應認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 被告具有智識正常、年逾30歲、且有多年金融帳戶使用經驗,應清楚認知金融帳戶之使用風險,單純提供帳戶予他人即可獲取高額報酬,足認被告主觀上可預見帳戶可能被不法使用。​

三、辯護人答辯要旨

  1. 證據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

    • 犯罪事實應依據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若證據未達到確信其真實的程度,應適用“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認定被告無罪。
    • 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若其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應諭知無罪。
  2. 刑法上的故意:

    • 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不確定故意指行為人對犯罪事實的發生有所預見,但其發生不違背行為人本意。
    • 幫助他人犯罪須有幫助犯罪的意思,若無此種故意,即使行為結果助成他人犯罪,亦不構成幫助犯罪。
  3. 被告行為背景及動機:

    • 被告與李OO認識後成為朋友,因經濟窘迫需要工作賺錢,向李OO詢問有無工作機會。李OO表示需要帳戶進行虛擬貨幣買賣,並再三保證不會作為不法用途,被告才同意將帳戶資料交付李OO。
    • 被告帳戶並非詐騙集團直接使用的第一手帳戶,而是經層轉匯入,顯示被告並無法預見帳戶會被詐騙集團利用。
    • 被告知悉李OO的真實姓名及地址,相信李OO的保證,交付帳戶資料並非不合法,無幫助詐欺及洗錢的意圖或認知。
  4. 綜合結論:

    • 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形成被告有罪的確信,無法證明被告犯罪,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無罪。​

四、法院判決無罪判斷理由

  1. 檢察官上訴意旨不足採信:

    • 被告與李OO在提供帳戶前已有長達2年之交情,並非將帳戶交予真實身分不詳之陌生人。
    • 李OO提供真實身分證件並簽署合作契約,且證人陳述確有從事虛擬貨幣買賣交易。
  2. 被害人陳述不構成被告幫助犯罪:

    • 吳OO、黃OO皆表示向李OO購買虛擬貨幣後因投入「辰熙」、「韓越」介紹之虛擬平台無法取回資金,而非因李OO詐騙。
    • 檢察官未能提出積極證據證明李OO與「辰熙」、「韓越」有關聯或參與其中,被告提供帳戶無從認定幫助詐欺或洗錢。
  3. 原審判決維持無罪:

    • 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提供帳戶行為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故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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