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吸金罪如何沒收?|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詐欺訴訟律師,南區詐欺訴訟律師
若涉犯違法吸金罪,必有犯罪所得,將會面臨被「沒收」的問題,則就違法吸金如何沒收、沒收客體,以及沒收範圍為何?再者,銀行法就吸金高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的行為有加重處罰的規定,然該計算是否與沒收的犯罪所得相同?本文帶您一探究竟:
一、違法吸金如何沒收?
(一)銀行法的沒收規定
銀行法有就違法吸金罪之「沒收」有所規定,其屬刑法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之。
依照銀行法第136條之1:「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1. 沒收客體
依上述規定,可以得知「沒收客體」為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 」,或是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之方式取得的犯罪所得,皆須沒收之。而就取得的方式,列有以下三種:
(1) 明知他人違法而取得
(2)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3)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2. 沒收範圍
就犯罪所得的「沒收範圍」,僅限於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以後之餘額,始沒收之。
故法院會先計算出所吸收資金之總額,扣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其餘均沒收之。有法院認為應扣除交付被害人的利息部分,以及扣除實際返還的本金。
(二)何謂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第3項有定義之。
為了徹底剝奪不法利得,因此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不限於有體物,若是因犯罪而直接或間接所得、所生之財物或利益,不論屬於有形或無形、抑或動產或不動產均包括在內。例如,犯罪行為人已將犯罪所得全數花費於購買不動產,則該不動產屬於其變得之物,仍屬犯罪所得,應予以沒收之。
(三)回歸刑法沒收適用之部分
就違法吸金之犯罪而言,如何沒收犯罪所得應優先適用銀行法規定,然就犯罪所得估算、追徵、過苛調節、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等,法院仍會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予以適用。
以追徵為例,即便犯罪所得已被花用殆盡,而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仍得依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予以追徵 其價額。
二、 加重違法吸金的計算 vs 沒收計算
若吸金之利益高達一億元以上,則有加重處罰之規定,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有明定。該計算方式與上述所介紹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有所不同,應特別注意之!
就違法吸金的加重處罰條件,其計算方式為「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即犯罪行為人參與違法吸收資金的「總額」,即便犯罪行為人負有依約返還本息的義務,亦不得用以扣除。此乃基於違法吸金的利益越高,對社會金融秩序的危害影響愈大的緣故。
相較於加重違法吸金的計算方式是吸金的總額,沒收犯罪所得的計算則是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以後的「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