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玩笑的嬉鬧觸碰會成立性騷擾的強制觸摸罪嗎?與刑法上強制猥褻罪有何差別?| 台中律師事務所

 

嬉鬧下觸碰他人大腿一秒會成立性騷擾嗎?社會上時常發生在與人的相處中,以開玩笑抑或故意的方式隨意觸碰他人身體的案例,倘若觸碰的地方是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即有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強制觸摸罪,亦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以下帶您探知兩者的區別為何:

 

一、    性騷擾的強制觸摸罪

性騷擾是可能觸犯刑事責任的,亦即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強制觸摸罪,主觀上基於性騷擾的意圖,客觀上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即是強制觸摸,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觸碰什麼部位通常會成立強制觸摸罪?

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強制觸摸罪,除了本條列舉的臀部、胸部外,還有以下:

 

例如腹部、腰部、手心、手臂、大腿、鼠蹊部等,法院會認為不是一般正常社交禮儀下所得觸摸的身體部位,於社會通念下是不會隨便給別人親吻、觸碰的!多是在親密行為中發生的。故任意親吻、擁抱、觸摸他人上述身體部位,實務上多會認為是與性有關的調戲行為,足以引發被害人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遭受破壞的強制觸摸罪。

 

因此即便是開玩笑的嬉鬧,乘人不及抗拒而隨意觸碰他人,縱使只是觸摸他人大腿一秒,也是可能成立強制觸摸罪的!

 

三、    強制觸摸罪與強制猥褻罪的差異

強制觸摸罪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而強制猥褻罪係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兩者之差異如下:

 

四、實務上如何認定?

實務上大致以上述之標準區分兩罪,然有時仍存有爭議,例如經典的襲胸10秒案,一審與二審則有不同的認定,總的來說,仍主要以是否屬於短暫式觸碰而無壓制被害人意願予以判斷之。若不幸成為被害人抑或被告,建議儘早尋求律師專業協助以利蒐證以及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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