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過高能否酌減?法院會考量什麼因素?| 台中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事務所,台中民事訴訟律師

 

違約金之約定乃確保債務的履行,並強化契約的效力,亦有簡化債權人於訴訟上之舉證成本的功能,然於發生違約情事時,常發生違約金過高之問題,而成為訴訟上爭執的重要部分。

 

一、違約金能否酌減?

(一)法院得依職權酌減違約金

 

原則上,本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及契約嚴守原則,當事人應受到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的拘束,且法院應予以尊重。 

 

於例外情形,依照民法第252條之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故於違約金之約定有過高情事時,法院得依職權酌減違約金之數額,以實現社會正義。
 

 

(二)不同種類之違約金,認定酌減標準不同

 

依照民法第250條第2項的規定,違約金分為用以填補損害之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以及具制裁意味的懲罰性違約金兩種。因兩種違約金的性質與目的不同,故法院於判斷酌減上亦有所不同,前者主要依債權人實際所受的損害作為認定標準;後者則非以債權人所受損害為唯一標準,尚參酌債務人違約時的一切情狀斷之。

 

二、應由誰主張?

法院多認為,雖民法第252條規定賦與法院得依兩造所提出之事證資料,斟酌社會經濟狀況並平衡兩造利益而為妥適裁量、判斷的權限,債務人仍須就違約金過高之利己事實,依照辯論主義而負主張與舉證責任!

 

因此,通常需要債務人提出主張並且舉證違約金數額過高而顯失公平,由法院審酌是否有過高情事以及應如何酌減至相當數額,否則法院原則上會尊重私法契約。

 

三、法官會考量什麼因素而酌減?

(一)區分違約金類型,而有不同之酌減考量因素:

 

 

故法官會先就該違約金之約定予以定性,作為是否酌減及其數額若干之判斷,會以個案各種因素作為衡量,亦有以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判斷標準。

 

(二)實務上酌減之例子:

 

☞案例事實:買受人甲向出賣人乙買售房屋,其中有兩間房間存有漏水現象之瑕疵,致甲無法出租獲取租金。除該兩間房間,甲已出租其中14間房間而受有租金。
 

☞本案法官認定應予以酌減始符合公平原則,理由分析如下:

 

1.   甲並非18間房間均無法出租,確有14間房間之租金收益,則若依雙方約定之違約金(每月26萬多),則每月金額竟比全棟房屋均出租可得收取之租金高達18萬多,已有失約定違約金為確保債務履行的本旨。

 

2.   衡諸甲於審理時自陳目前出租該房屋之每月行情,則其無法出租之兩間房間,每日損失應約為300元。

 

3.   並考量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是當事人所受一切消極損害,亦即可享受之預期利益,以及積極損害,均應加以審酌,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自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利益,減少違約金。

 

四、權利方定違約金該注意什麼? 違約方酌減時如何答辯?

權利方於定違約金約定時,除了應明確違約金之性質以保障自身利益,就數額方面,應盡量避免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否則易被法院認為有過高之情事。

 

而違約之一方得向法院主張違約金過高,並負舉證責任,於答辯之時,得就客觀事實、經濟狀況、債權人實際受之損害為何,抑或債權人因債務已為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例如主張債權人已受損害賠償之填補等,從各方面因素爭取違約金之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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