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有哪些種類?擬約時應注意什麼?| 台中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事務所,南區民事訴訟律師

 

民事契約上,時常會有違約金的約定,目的在於降低違約之可能性而盡可能讓契約圓滿履行,抑或倘若發生違約情事應負擔如何的賠償額度,故可知違約金之約定乃契約裡重要之一部分, 若發生契約無法順利履行之情事,則違約金約定極大可能派上用場,成為主要爭執的戰場。以下帶您認識違約金:

 

一、何謂違約金?

契約乃雙方當事人依照其自由意思所形成的共識,而契約當事人都受該約定所拘束,為了確保契約的履行,當事人通常有違約金之約定,亦即約定若債務人不為履行債務時,應支付的金錢。故違約金乃是契約當事人事前所約定好當一方違約時,所應支付他方的金額。

 

民法第250條第1項即有違約金之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二、違約金的種類有哪些?

依照民法第250條第2項的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違約金分成兩種類型,其一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的性質,其二為懲罰性性質的違約金。以下為兩者之比較:

 

兩者之差異

 

三、如何判斷違約金性質?

違約金分成上述賠償總額預定性與懲罰性違約金兩種性質,就兩種性質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判斷違約金的性質究屬為何,實屬重要!

 

實務上認為,應依當事人的意思決定之,如果當事人未有約定違約金是何種性質,則視為以預定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總額為目的。故懲罰性違約金須當事人特別清楚載明性質為懲罰性,才不會被視為總額賠償預定性違約金。

 

再者,實務也認為,當事人於契約中將違約金與其他之損害賠償(廣義,凡具有損害賠償之性質者均屬之)併列者,原則上應認該違約金之性質為懲罰性違約金。

 

四、擬約時應注意什麼?

違約金是民事上簽訂契約時通常會有所約定的,為了保障契約能夠順利受到履行,抑或為了避免舉證損害與賠償額的困難,而事先約定好違約金。就懲罰性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色彩,重在處罰債務不履行之一方,因此如遇有債務人違約情事,無論債權人有無受損害,均得請求該懲罰性違約金外,仍得請求因債務不履行所生的損害,此種性質之違約金是較有利於債權人的!

 

因此,於擬約時,應特別注意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性質究竟為何,將影響後續有違約情形時的請求權利,若是為了避免後續舉證困難而約定賠償總額預定類型,則應事前將可能的所有損害周全考慮並計算之;而若是有意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則應於契約上清楚表明,否則將會被視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建議委託律師協助擬定與審閱契約,更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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