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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對顏寬恒等人案件的起訴書可約分為上下2部分,其中上半部分就是被告與證人的應訊筆錄,顏寬恒與林進福分別在3月28日與4月19日應訊,顏寬恒在第2次偵訊中,對於檢察官訊問,多達28次直接回答「行使緘默權」;林進福則是2次應訊有9次「未答」。顏寬恒的委任律師曾透露,檢察官偵訊時對顏寬恒不利的部分窮追猛打,有利的部分則是不聞不問。法界人士分析緘默權等答訊方式,這的確是被告的權益,不回答的部分並不代表被告有罪,但這也會成為檢察官用來攻防的重點。
前立法委員顏寬恒(2023.05.01):「我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用兩件約談我搜索,第三件併案起訴我。」
23天內,顏寬恒兩度接受檢方訊問,最後遭到3項罪嫌起訴。厚達242頁的起訴書分為上下2部分,上半部就是被告與證人的筆錄,顏寬恒與林進福分別在3月28日與4月19日應訊。
顏寬恒一共講了28次行使緘默權。
只是顏寬恒在第2度偵訊時「行使緘默權」、「我行使我的緘默權」,顏寬恒一共講了28次行使緘默權。至於林進福面對訊問時,未答的次數也有9次。
顏寬恒委任律師張方俞:「檢察官在偵訊的過程中對於顏寬恒的部分,不利的部分就一直窮追猛打,但有利的部分卻完全不聞不問。」
包括房屋交易金流、營造公司盈利,還有國會助理費流向,檢察官拿出一系列扣押證物,在訊問過程中設法對比釐清,被告保持緘默或沒有回答,法界人士做出分析。
律師林瓊嘉(非本案律師):「保持緘默或是選擇性回答,是對被告非常有利;但是它所帶來的影響,是可能因為被告被判定他話有隱瞞、有保留,甚至會有串證情況之下,他在交保金或是遭受羈押的可能性也會提高。」
回答與拒答都是應訊的策略,訊問過程所說的字字句句,都會被登載到筆錄上。至於應訊者沒交代的,接下來就留待法庭上由法官裁判。
x 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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