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卻買一堆保險?我要強制執行他!欠錢保單會被扣押嗎?|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強制執行律師,台中民事律師,台中債務律師,中部律師,台中南區律師,民事案件律師

一、強制執行是一種具有強制力的救濟手段,經常用來實現法院的裁判結果,常被用來保障債權人的財產權,迫使欠錢不還的人清償債務,但這個制度也不是沒有限制,強制執行法第52、53條就規定某些財產不能被強制執行例如職業上必須的物品、衣服寢具、個人勳章獎牌、祖先牌位等,來保障債務人最低生活限度及人性尊嚴。

 

二、那麼人壽保險契約在不在可執行範圍呢?過往實務見解不一,有認為可以,因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不是一身專屬的權利,執行法院可用換價命令終止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也有認為不行,因為人壽保險涉及人格法益,終止是專屬於要保人的權利。

 

三、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保險公司以解約金償還債務,因為:

(一): 保單價值屬於要保人(債務人),要保人基於人壽保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是他的自己財產權

(二): 人壽保險契約不是身分契約,性質跟一般財產契約相同,而且可以繼承,並不是一身專屬的權利

(三): 執行法院在執行時,應考量執行方法要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如果有多種能達成目的的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小的方法;採取的執行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執行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四):人壽保險契約,常有保障要保人及家屬生活的功能,可以安定社會,執行法院在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應審慎為之,並宜先給予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在具體個案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做出公平合理之衡量。

 

四、結論:依照本次大法庭裁定,保單價值準備金已被視為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可以依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的保單價值,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向保險公司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再命保險公司透過法院將解約金拿來償還給債權人,但是法院仍要注意兼顧債務人的權益,除了要給他陳述意見的機會,也要注意比例原則。所以,當強制執行走到最後時,人壽保險很有可能是債權人獲得清償的最後一塊拼圖,同時也可能是債務人僅存的最後保命符,如果你也遇到這些情況,一定要記的請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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