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毒品的既未遂如何認定?|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毒品案件律師,南區毒品案件律師

 

若涉犯製造毒品的犯罪,則可能面臨的問題是何謂製造行為,或是與栽種毒品的區別,此問題已於上篇有所介紹可參照,再者,還有一個重要問題是若已經確定屬製造毒品的行為,下一步則有是否既遂、或是未遂的判斷問題,本篇將予以介紹之,並說明製造安非他命、愷他命和大麻的行為,什麼程度已經達到既遂階段。

 

一、製造毒品的著手

刑法上之犯罪行為,需要已達著手程度,才會有既未遂問題,亦即需要先有製造毒品的著手,才有成罪的可能。

 

而實務上就「製造」毒品的著手,認為是當自為該特定目的,而於原、物料施加人工之際,即已開始,也就是基於製造毒品的目的,而人工改製原、物料的時候,即已著手於製造行為,而不需要限於已經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

 

二、如何判斷既未遂?

現今法院於製造毒品既遂的判斷上,只要是「製造出的物質已含有毒品成分」,縱使未完成所有製造步驟,或毒品純度僅有微量,仍不影響既遂的認定。亦即若已完成化學反應,而處於隨時可供萃取使用的狀態,應認已達既遂階段,而與可否達成其實際上之目的(例如:供施用或販賣)無涉。

 

而未遂是已經備好原、物料、設備等,著手於製造毒品,然尚未製造出具有毒品成分的物質,亦即尚未製造出粗製毒品,即屬製造未遂。

 

三、製造安非他命

就製造安非他命而言,於產製過程中,如已製造出含有安非他命成分之物質,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的狀態,不論該物品為液體或固體,應認製造行為已達既遂。

 

至於是否完成最後的純化階段,僅僅是在去其雜質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不影響既遂的認定。 

 

因此,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既已經過鹵化、氫化、純化三階段法中「純化結晶前」之製毒階段,而產生「鹵水」液態甲基安非他命,縱然不乏雜質,不夠好用,但不是完全不能施用,屬製造既遂。

 

四、製造愷他命

就製造愷他命而言,是否已達既遂程度,應以製出物質的分子結構,是否已由毒品先驅原料的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為毒品的結構而為判斷,而與製出的物質是否已達到可供人體直接施用之程度,並無關連。

 

因此,若先驅原料已經過異構化階段而產生液態,並有檢驗出有愷他命成分,無論是否經過純化階段,已達既遂。 

 

五、製造大麻

就製造大麻的既遂,需要已經以人工方式摘取、蒐集、清理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即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

 

若大麻花、葉是自然掉落、枯萎的話,則非屬人為方式加工,故不是製造行為,而可能落入栽種大麻罪的範疇。

 

因此只要是人工摘取(例如修剪行為),並且以任何方式使之乾燥,即可能被認定為製造大麻既遂,倘若是已摘取下來而尚未乾燥,可能成立製造未遂罪。 

 

要特別注意的是,實務上認定極為嚴格,認為一旦經乾燥程序即可視為成品,無論乾燥程度多寡,均可供人施用達到迷幻之藥理作用,差別僅在於煙草燃燒效率、施用口感及賣相價錢等,而不影響既遂判斷。

 

六、小結

國內毒品犯罪占大宗,若涉犯製造毒品犯罪實屬重罪,刑度動輒10年以上乃至無期徒刑,製造第一級毒品最重為死刑,故若遇有此類案件,儘速有專業律師介入,始能保障權益並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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