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製造毒品?混合毒品是一種製造嗎? 製造與栽種有何不同 |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毒品案件律師,南區毒品案件律師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有處罰「製造」毒品是眾所皆知的重罪,然物理上的混合毒品是製造行為嗎?再者,應特別注意的是該條例有處罰「栽種」罌粟、古柯、大麻的行為,而製造的刑度重於栽種的刑度,故在認定究竟是栽種抑或是製造行為實屬重要,將影響罪名的成立與刑度。

 

一、何謂「製造」毒品行為?

()   製造的定義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可得知毒危條例處罰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的行為,且刑度非常高,亦有處罰未遂犯。那麼如何稱得上製造行為,則是有疑義的,法院大多認為製造行為指的是:

 

 

(二)製造的態樣

 

1. 將劣質毒品加工提高其純度

2. 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

3. 將粉末狀毒品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加工成錠劑

4. 使潮濕之毒品乾燥化

5. 加工過程中分裝毒品

以上實務均認為應成立製造毒品罪。
 

 

(三)混合毒品是製造行為嗎?

 

1.   現今盛行的新興毒品是一種或是數種混合型的物質,因此有疑義的是,若純粹將兩種不同種類的毒品磨成粉後混合屬於製造行為嗎?

 

法院認為只要行為本身已變更毒品的效果,即屬製造。亦即單純以「物理方式」將各種毒品拼裝成另一種毒品,或改變毒品使用方法,皆會成立「製造」毒品罪。

 

若將同種毒品混在一起應僅係純粹的混合行為,然而,倘若物理上將不同種類的毒品磨成粉後進行混合,此行為已變更毒品的效果,應屬製造行為。需特別注意的是,不以混合後毒品之性質改變為另一類或另一級的新興毒品為限,舉例來說,將兩種不同的二級毒品混合,仍屬製造毒品行為。

 

2.     混合毒品會加重刑責

 

109年修法後,毒危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犯前5條(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    實務案例:

 

(1) 將含有MDMA、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大料磨細後,依一定比例混合K30 、滑石粉、硬脂酸鎂、地瓜粉等粉末,再將混合後之粉末攪拌均勻並打錠成型,製成藥錠成品,已使含有前開毒品之粉末產生物理上之形狀變化,屬製造毒品之行為。

 

(2)將不同種類毒品之粉末,併同調味果汁粉,相互混合、調製加工製成毒品咖啡包之事實,構成製造第三、四級毒品行為,且為製造毒品咖啡包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均應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何謂「栽種」毒品行為?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可得知毒危條例除了處罰製造毒品外,亦處罰「栽種」罌粟、古柯或大麻的行為,栽種指的是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獲等一系列具體行為之總稱,只要行為人參與其中一種活動,即屬栽種。且需要主觀上有供製造毒品之用的意圖,如栽種是為了販售或自用即屬之。 

 

而栽種是否既遂,實務是以「有無出苗」為判斷,若已經著手於大麻栽種並且植株有出苗,則屬栽種既遂,不需要等到植株成長到可收成的程度。反之,若種子尚未長成到出苗階段,則屬未遂。

 

三、製造與栽種的區別

以大麻為例,現在大多認為製造大麻是對於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就是製造大麻行為。簡單來說就是介入人為措施將大麻花、葉摘取下來,並且使用任何方式使其乾燥,即屬「製造」二級毒品。

 

若是種植大麻,而大麻花、葉是自然掉落、枯萎的,於過程中並未以任何人為方式予以助力,就不是製造大麻毒品的行為,而應屬「栽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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