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被凍結,發現自己成為「人頭帳戶」?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台中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事務所,南區詐欺訴訟律師

 

詐騙集團猖獗的時代,導致有許多民眾明明也是受其欺騙,卻還吃上官司的慘劇!最常見的案例是詐騙集團利用民眾找工作、代工而博取信任,抑或出租帳戶、小額貸款等各種手段,使人因受騙而提供、交付自己的金融帳戶、提款卡、存摺、密碼,實際上卻是被拿來當作「人頭帳戶」使用,因而帳戶被予以凍結,才發現自己不僅是被騙了,甚至還觸犯刑責!以下就帶您認識人頭帳戶會觸犯什麼刑事責任:

 

一、什麼是人頭帳戶?

詐騙集團為了要躲避查緝,不會使用自己的帳戶來收取詐欺而來的贓款,而是會使用人頭帳戶,亦即不知詳情的帳戶提供者。多以詐騙或是收購的手段,蒐集到人頭帳戶,以便讓贓款匯進該帳戶,再派車手提領之。

 

通常情形是人頭帳戶在被通報為警示帳戶後,金融機構會將該帳戶凍結,該人頭才會發現自己被利用,竟成了人頭帳戶!並且因此成為刑事被告。

 

二、可能成立什麼刑事犯罪?

實務上就人頭帳戶,所會成立的刑事犯罪:

 

 

 

()  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的幫助犯
 

提供提款卡、存摺之行為是加重詐欺的幫助行為!

 

縱使未有提款的行為,僅是單純交出自己的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存摺、密碼、印章,而成為詐騙集團用來收取贓款的「人頭帳戶」,就會是詐騙集團的幫凶,而成立加重詐欺罪的幫助犯。

 

被欺騙因而交出提款卡、存摺、密碼、印章等,本意沒有幫助的意思,還是會成立本罪嗎?

 

仍然有可能成立的!

 

雖然許多人是因求職、貸款等其他原因,將自己的提款卡、存摺、印章交付予他人,實際上並沒有要幫助詐欺的犯意,但實務上都會認為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有使用帳戶收受、提領款項需求之人,概均會以自己之帳戶進出,以避免假手他人帳戶之風險或爭議,應可預見他人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存摺顯不合乎常情,也就是說,提供金融帳戶資料、提款卡等之人,可以預見自己的帳戶有高度可能是詐欺集團為了收取贓款所要利用的,亦即極有可能被當作詐欺取財的工具,具有不確定故意

 

☞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

 

實務上認為,提供金融帳戶等的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自己的帳戶可能作為詐騙集團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之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的效果。就是基於幫助的犯意,提供該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刑度: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不小心成為人頭帳戶,有沒有不起訴、緩起訴、緩刑、減刑的機會?

多數成為人頭帳戶之人,是在受騙的前提下交出自己的帳戶資料、提款卡、存摺等,卻因此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凶,而背負刑事責任!然其在訴訟上仍可就個案事實,研擬訴訟上策略以及答辯內容,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是有機會的!如不幸被起訴,仍有爭取緩刑、減刑的空間。
 

☞根據統計,人頭帳戶案若被起訴,判處有罪的比率將近98%

因此,偵查階段乃影響案件極大的關鍵,應儘速尋求專業律師予以協助處理,以獲最有利的結果。

 

☞最為重要的,是妥善保管好自身的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存摺、印章,切勿隨便提供、交付給他人,否則有極高度可能成為人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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