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帳戶案-不起訴案例分享 | 台中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事務所,台中詐欺訴訟律師

 

詐騙集團猖獗的現在,許多人因為各種理由受騙而交出自己的銀行帳戶、密碼、存摺、印章等,因而吃上官司,且極大可能成立加重詐欺罪與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

 

本件當事人因受騙而交出金融帳戶、密碼,經本所協助辯護,最後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以下分享之:

一、案例事實:

被告可以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付不明人士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其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害之危險,仍以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將其名下的銀行帳號、密碼提供給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帳戶供他人提款、轉帳、匯款之用。

 

因告訴人等人發現詐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刑法上的故意

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上就故意有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就後者而言,仍須就犯罪事實有所認識,卻容任其發生,亦即知道犯罪事實可能發生,而發生了也無所謂的主觀想法。

 

三、交付帳戶之行為

於交付帳戶之行為,法院通常認為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應可預見他人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存摺顯不合乎常情,有使用帳戶收受、提領款項需求之人,概均會以自己之帳戶進出,以避免假手他人帳戶之風險或爭議。

 

亦即,提供金融帳戶資料、提款卡等之人,可以預見自己的帳戶有高度可能是詐欺集團為了收取贓款所要利用的,而極有可能被當作詐欺取財的工具,具有不確定故意,而會成立刑法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

 

四、本所主張:

被告主觀並無幫助詐欺或幫助一般洗錢的故意:

 

1. 被告於交友軟體上認識暱稱為「Jie」的網友,並以LINE聊天,對話內容除了關懷彼此身體、日常生活及工作近況外,尚不乏頻繁互訴愛意之字詞,甚至以老公、老婆相稱,可知「Jie」以營造深厚信賴基礎作為詐欺手段,並且一再以誘騙方式安撫、話術使之放心,足認被告受到感情詐欺,因此誤認是正處於男女交往之熱戀中而提供帳戶資料,供其賺取國外期貨投資報酬,以作為兩人婚後之結婚基金。

 

顯然被告對於「Jie」將使用該帳戶從事詐欺犯罪毫無知悉可能,主觀上無任何加重詐欺或一般洗錢的不確定故意。

 

2. 況且,依據被告的銀行帳戶明細及勞保投保資料,可知被告於交付帳戶資料工作及收入皆為穩定狀態,且該帳戶是作為長期繳交信用卡、電信費、收取薪資等日常生活使用之主要帳戶,此與實務上常見的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行為人,大多是交付非供自身日常使用的金融帳戶有所不符。

 

五、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認為本件之被告並無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而為不起訴處分:

 

1. 被告提出與「Jie」的對話紀錄,「Jie」對被告噓寒問暖,且互相稱呼寶貝老公與寶貝老婆,亦經常互相傳送自拍照片,後被告提供帳戶,發現有人在使用其網銀轉出款項時,立即詢問對方,對方確實回覆會詢問主管,之後更要求被告去綁定住戶;嗣後帳戶遭警示,「Jie」還佯稱是密碼出錯使然等語。

 

此乃不法份子利用被告亟欲尋覓愛情,在網路虛擬世界上先與其熱絡聊天詐取感情、建立信任感後,再誘使提供帳戶資料。被告主觀上確信是為幫忙「另一半」而交付帳號,而無法預見是用來供向他詐騙財物時匯、提款之用,難認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

 

2. 況被告有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以及在職證明書,可認被告應無販賣或租借帳戶予他人換取金錢之動機,而作任名下帳戶遭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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