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案例-勝訴分享 |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遺產分割律師,南區遺產分割律師
本件勝訴案例攸關繼承事宜,遺產的繼承時常有糾紛發生,以下分享本所成功幫助當事人遺產變價分割之案例:
一、 案件事實:
本件是關於被繼承人甲死亡後所發生的房地繼承問題,原告主張其與甲同住並單獨扶養甲,向其他扶養義務人請求其代墊的扶養費;亦主張其於甲生前有幫忙繳房貸,是甲的生前債務,應從遺產扣除;再者,原告主張被告與甲分居10年,經常羞辱甲,已喪失繼承權,而應由原告一人單獨取得該房地。
二、本所主張:
1. 原告繳納甲之房貸,不得從遺產中扣還:
原告幫甲繳納房貸,可能的原因諸多,也許是基於親情考量而贈與,或是基於孝道而為的道德上給付,非必然是「借貸關係」,原告未能證明兩人是借貸關係,非屬甲之生前債務,毋庸扣還。
2. 原告主張的代墊扶養費,亦不得自遺產中扣還:
甲名下擁有房地,且生前每個月領有國民年金及老人生活津貼,顯然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之受扶養要件,亦即甲尚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自無受扶養之權利。
原告所為之生活上扶助,主動給予金錢奉養,乃係在報答養育之恩,此為人倫孝道所必然,非基於法律上之強制規定,此種任意之給付應屬「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不得請求不當得利,亦不得自遺產中扣還代墊的扶養費用。
3. 被告二人並未喪失繼承權:
(1)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民法第1145條第1項)
若繼承人有為符合本條所規定之行為,則會喪失繼承權,例如本條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即會喪失繼承權而不得繼承。
亦即,須有對於被繼承人有身體或精神上重大虐待或侮辱,並且被繼承人表示失權,始不得繼承。
(2)本件原告未能具體指明被告有對於甲重大虐待或侮辱,而且甲亦從未明確表示被告二人不得繼承,因此被告二人並未喪失繼承權。
4. 主張遺產(房地)變價分割:
就房地僅一獨立出入門戶,參酌兩造相處不睦、缺乏互信基礎之狀況,應採將房地變價分割之方式,依照應繼分比例(各1/3)分配價金,係兼顧兩造利益、公平均衡並且符合經濟效用之方法。
三、法院判決:
法院採信本所提出之上述所有主張,認為原告主張繳納房貸是借貸,以及代墊扶養費之事實,並不可採,且被告並未喪失繼承權,而應將房地予以變賣,所得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