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訴吸金獲不起訴-刑事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吸金案件律師,台中銀行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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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況:

  • 辯護律師: 張方駿律師

  • 罪名: 違反銀行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組織犯罪條例

辯護結果:

  • 檢察官認定: 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決定不起訴處分。

重點內容:

  1. 調查局主要指控:

    • 被告涉嫌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從事銀行業務,包括接受存款、貸款、投資及募資活動等。

    • 被告在未經合法許可的情況下,經手或介紹投資於兆富公司所販售之境外基金,並且許諾高額利潤,涉及詐欺及違法吸收資金等行為。

    • 涉嫌利用境外基金(即澳豐基金)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2. 檢方認定:

    • 經調查與相關證據審視,無法證明被告有上述犯罪行為。

    • 被告否認所有指控,並聲稱自己從未參與過涉及非法集資或銀行業務活動。

    • 經過對相關人員的調查,未能獲得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

  3. 本所律師辯護:

    • 依卷內事證,否認被告有參與任何違法活動,且從未經手任何與違法集資相關的產品或資金。

    • 被告提到其工作內容僅涉及行政事務,與上述非法行為無關。

  4. 結論:

    • 檢方認為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對被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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