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次至少10萬,侵害配偶權外遇案例-勝訴分享 |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家事訴訟律師,台中外遇侵害配偶權律師

一、本所律師之主張

  1. 原告甲與丙○○為夫妻,育有二子。被告乙為原告甲之鄰居,經常至原告家中作客,並對丙○○攀談示好,表示追求之意,丙○○自民國111年底起,開始私下與被告乙約會交往。
  2. 原告甲於112年1月4日起,每日將其手機放置於其與丙○○共同使用之車內進行錄音調查,於112年1月12日錄音內容中發現被告乙與丙○○在車內發生性行為。
  3. 112年1月23日,原告甲於民雄工業區附近發現系爭車輛停在路邊,查看後發現被告乙與丙○○在車內發生性行為,並錄製了該過程。
  4. 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明知丙○○為其配偶,仍多次與丙○○發生性行為,破壞其婚姻圓滿,造成精神上極大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請求被告乙賠償200萬元及相關利息。

二、被告之答辯

  1. 被告乙主張,原告甲所稱尾隨車輛及看見其與丙○○進入汽車旅館的指控,並無法確認車內人員及其關係。
  2. 對於112年1月12日的錄音光碟,被告乙辯稱該呻吟聲可能是丙○○自慰所產生,並非與其發生性行為的證據。
  3. 被告乙亦稱112年1月23日的錄影內容,因原告甲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所取得,不具證據能力。且錄影中僅見原告甲攫取照片,無性器接合之證據。

三、法院的判斷

  1. 法院認為原告甲於112年1月23日所持手機錄製之錄影光碟及照片,符合比例原則,具有證據能力,雖涉及刑法問題,但不影響民事證據的採認。
  2. 根據錄音、錄影及證人丙○○之證述,被告乙自111年年底起至112年1月23日止,至少與丙○○在車內或汽車旅館有6次以上的親密接觸,其中3次更以手指插入丙○○陰道,這些行為已逾越社會通念,侵害原告甲之配偶權及身分法益。
  3. 法院認定原告甲之主張成立,判決被告乙應賠償精神損害40萬元,並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甲其餘請求部分,無理由駁回。

1次至少10萬,侵害配偶權外遇案例-勝訴分享 |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家事訴訟律師,台中外遇侵害配偶權律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