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死因贈與還是遺贈?-家事勝訴案例分享 | 台中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事務所,台中遺產訴訟律師
一、原告起訴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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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與贈與關係
-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丁○○在臨終前因感時日無多,將其所有財產以書面形式遺囑形式贈與給原告,並經由見證人戊○○、己○○見證簽名。
- 丁○○在111年11月8日去世後,原告告知被告,並嘗試與被告協商分配方式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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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原告引用最高法院判決,主張死因贈與雖未明確規定於我國民法中,但其性質與一般贈與相同,應屬諾成契約,不需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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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請求
- 被告應將附表一編號1、4至7的不動產及編號8的不動產權利範圍移轉登記予原告。
- 被告應將附表一編號2、3所示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原告,並將納稅義務人變更為原告。
- 被告應連帶給付附表二所示存款餘額共計347萬7696元予原告。
二、本所答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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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遺囑的真實性
- 被告否認原告提供的遺囑形式和實質的真實性,指出遺囑為電腦打字,非被繼承人賴薏華親筆書寫,無法確認筆跡,且遺囑影本無法證實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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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法律效力
- 提出遺囑不符合民法規定的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等法定要件,應為無效。引用最高法院判例,強調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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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贈與的法律要求
- 死因贈與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且需在贈與人死亡時生效。被告主張原告未能證明雙方已達成贈與合意,遺囑無法轉換為死因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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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扣減權
- 被告主張即使死因贈與成立,仍可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特留分扣減權。特留分為繼承人之權利,受遺贈人如因遺贈致特留分不足,可依扣減權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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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死因贈與契約
- 被告依民法第408條主張,即使死因贈與成立,繼承人仍可共同撤銷死因贈與契約。撤銷贈與之權利並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可承受此權利並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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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未移轉
- 被告提出證據顯示,原告所主張之遺產均尚未移轉,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被告可共同撤銷死因贈與契約。死因贈與與生前贈與同為無償行為,僅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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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轉換之要件
- 法律行為無效時,若具備其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且當事人知其無效即欲為其他法律行為者,方可轉換。被告主張原告未能證明此要件,無效遺囑無法自動轉換為死因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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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
- 被告指出原告提供的錄影證據顯示遺囑僅有被繼承人賴薏華簽名,未能證明贈與合意,且影片未顯示原告在場,無法證實贈與契約的成立。
三、法院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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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形式
- 法院認定系爭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等法定要件,故不具遺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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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
- 法院認為贈與契約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遺囑中並無贈與相關用語,且證人證述與遺囑內容矛盾,錄影亦未顯示原告在場或贈與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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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述
- 法院不採信證人戊○○及己○○的證述,認為其與遺囑內容矛盾且錄影未能證實贈與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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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與贈與之區別
- 法院認為遺囑與贈與契約性質不同,遺囑為單方行為,而贈與需雙方合意。
四、判決結論: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本所獲完全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