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帳戶之詐欺及洗錢案-勝訴分享 | 台中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事務所,台中詐欺案件律師
本件勝訴案例涉及「提供帳戶」而被起訴幫助詐欺與一般洗錢罪,此種行為於實務上遭起訴後,有極高之機率受有罪判決,而本案件經本所協助當事人答辯,最終獲得無罪判決,茲分享如下:
一、起訴事實:
被告將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給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依其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將自己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不法詐騙集團詐欺財物,如將自己帳戶提供給他人,極有可能供詐欺犯罪者用來收受犯罪所得等,故被告有不確定故意,應認被告之行為有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本所主張:
1. 被告是交付帳戶給朋友,並無幫助詐欺與洗錢的故意
被告所交付帳戶的對象是其朋友某甲,兩人間有一定之信任關係。
對方向被告租借帳戶使用,用來買賣虛擬貨幣,且被告一再詢問某甲是否作為不法使用,甲再三保證沒有,只作為虛擬貨幣買賣的用途。
基於一定之朋友間信任關係的基礎下,被告並無法預見帳簿是作為詐騙集團使用,因此其主觀上認為帳戶是提供給朋友使用,並非不合法的工作內容,並無任何幫助詐欺、洗錢的認知與故意。
2. 被告的帳戶並非作為詐騙被害人的帳戶
再者,被告的帳戶並非詐騙集團使用的第一手帳戶。
本案被害人所有財物是先匯入其他銀行帳戶,而後層轉至被告帳戶,可見詐騙集團所使用的帳戶,並非被告的帳戶。
三、法院判決:
法院經查證並採納本所之主張,被告是將帳戶借用給其朋友某甲,且某甲表明是專門用來買賣虛擬貨幣,並且提供自己的身分證資料給被告,以及簽立合作契約為憑,某甲借用帳戶亦確實用來做買賣虛擬貨幣使用。
可知被告並非將帳戶提供給不詳之人,而是提供給約認識2年的朋友。被告基於朋友情誼及有合作契約書與身分證資料的信任基礎下,才提供帳戶予朋友使用,無幫助詐欺取財與洗錢的不確定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