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詐欺案-不起訴案例分享 | 台中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事務所,南區詐欺案件律師
本案詐欺案件涉及「假買賣虛擬貨幣真行騙」之詐欺、洗錢罪爭議,有關虛擬貨幣之詐欺案為現今非常普遍出現的刑事案件,以下為本所協助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之案例分享:
一、案例事實:
受虛擬貨幣買賣詐欺之被害人甲(即告訴人)聲稱某乙(本所協助之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向其佯稱有幣商願出售虛擬貨幣,致甲誤信為真而同意購買,並依約到現場,由其他同案的被告佯裝成幣商外務人員進行交易,取得甲的購幣款項後,即趁甲不備之際逃離現場,甲驚覺被騙而報警。
二、本所主張:
1. 被告某乙並無涉及本詐欺案
某乙以前即從事協助他人虛擬貨幣買賣之工作,而後找到某虛擬貨幣賣家,並於通訊軟體的群組裡討論買賣價格、數量等事宜。
某乙於先前的工作即認識甲,甲每1-3天就會詢問乙當日是否有虛擬貨幣可供賣出以及賣出價格、數量,因此甲知悉乙有購買虛擬貨幣的需求。
故某乙即在群組聯絡賣家,安排買賣事宜,並確認交易的時間與地點。當天某乙與甲到達指定地點,等待賣家當面交易,賣家卻告知乙時間來不及,會先請外務到現場交易,外務抵達現場後,甲則拿出錢袋供其點鈔,三人即圍著錢袋等待賣家到來。然不到五分鐘的時間,該外務突然搶走錢袋,並騎車逃逸。
當下某乙非常錯愕,仍儘速截圖與賣家的對話記錄以留下證據,並主動向甲提議去報警。事後雙方溝通後亦清楚明白某乙絕無涉及本件詐欺案,並達成和解同意不再追究民刑事責任。
2. 本案無任何證據證明某乙有參與詐欺
本案除了告訴人乙的單一說詞外,並無其他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某乙有參與詐欺犯行,沒有乙參與賣家討論分工,或受賣家指示而詐欺的證據。
況且若某乙是共犯成員,當無可能留在現場,並主動要求甲陪同報警,讓檢警輕易掌握自己的犯罪事實和行蹤。
三、不起訴處分:
被告否認犯行,且稱其只是虛擬貨幣的仲介人員,居間聯繫並到場協助交易進行。當下見外務拿到錢跑掉也是愣住,被告自己也是被害人。
且檢察官認為本案並未查得其他證據資料,證明被告確有參與詐欺,犯罪嫌疑尚有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