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勝訴分享 |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離婚訴訟律師,南區離婚訴訟律師
本件勝訴案例攸關訴請「離婚」事件,倘若夫妻無法兩願離婚,則得以透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以下分享本所成功幫助當事人准許離婚之案例:
一、 案件事實:
甲男(本所協助之當事人)與乙女於民國98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但是兩人自婚後雙方對於生活與溝通方式逐漸出現歧異,爭吵不斷,且對於教養觀念、意見日漸歧異,乙女不但不願意溝通化解糾紛,甚至會用嘲諷、扭曲事實的方式和甲男說話,且兩人以長期分居。
二、本所主張:
1. 應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判准離婚:
(1)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針對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的判準,應以「客觀」的標準認定,亦即依照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假設處於同一境況,這個難以維持婚姻的事實,均會導致任何人都失去維持婚姻的希望。
(2)本件,甲乙個性迥異,長時間甚少交談、一起用餐,幾乎沒有共同的家庭活動與生活交集,乙女甚至會傳遞錯誤訊息,導致其子女誤認假不願意養育他。
兩人已經分居7年之久,毫無互愛、互信、互諒可言,且中間歷經婚姻諮商後,亦無共識,而無法適切的恢復夫妻感情,感情基礎顯然已不存在,客觀上已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2. 有關未成年的親權,由雙方共同行使,由乙擔任主要照顧者,並酌定甲與子女的會面交往之時間與方式:
甲工作繁忙,且未成年子女大部分由乙照顧,為緩和離婚對於子女的衝擊,且讓甲乙都能夠實質共同參與子女的養育,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應由雙方共同任之。
同時亦應保障甲能與子女有正常的會面交往。
三、法院判決:
法院採納本所提出之主張,認為甲乙因長期分居導致婚姻關係不佳,雙方漸行漸遠,維持夫妻關係之誠摯基礎蕩然無存,顯已出現重大破綻,客觀上無法回復幸福圓滿狀態的可能。
且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雖主要可歸責於甲,但乙於長達7年的分居期間無法解決婚姻困境,難謂毫無責任,故應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准許離婚。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乙擔任主要照顧者;會面交往由子女自己決定與甲互動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