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勝訴案例分享 | 台中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

 

本件勝訴案例涉及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宜,在地狹人稠的現今,社區大樓是非常普遍的,大樓之住戶即是區分所有權人,因此則可能衍生出區分所有權會議之相關爭議,亦即共同事務住戶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本文分享區權人會議案之二審勝訴案例:

 

一、案件事實:

某社區設有地下3樓之獎勵停車位,可單獨對外販售給非社區住戶或出租給第三人,而該社區亦設有僅能通往地下3樓至1樓的「3號專用電梯」,故有獎勵車位所有權而非社區住戶者,是透過該3號電梯對外通行;社區住戶則是另有共同使用的1、2號電梯。

 

該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修正規約,將收費標準修正為住戶繳納800元、非住戶繳納1200元(含800元清潔管理費及400元電梯基金),亦即非住戶需多繳納400之電梯維護基金。

 

本件案子,上訴人甲非本社區住戶,而是社區內的獎勵車位所有權人,其認為區分住戶及非住戶之收費標準,構成差別待遇,而主張該決議是權利濫用,應屬無效。

 

二、什麼是區分所有?

區分所有於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意思是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自有其「專有部分」,並且就其「共用部分」按照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白話來說就是若購買社區大樓之某一戶,則就那一戶有單獨所有權,亦即專有部分;而就社區大樓的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亦有所有權,因此屬於區分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有就區分所有規定之。 

 

因此可以得知,區分所有是由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所構成的:

 

 

三、是否可以約定專用?

原則上,「共用部分」亦得約定為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亦即「約定專用部分」,使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共用部分之專用權,例如建築物的頂樓或外牆、地下室停車位、外牆懸掛招牌等。

 

(一)何謂約定?

 

約定是指,依照「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前者是指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共同遵守事項;後者則是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二)約定專用的限制

 

雖原則上得就共用部分約定為專用,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對約定專用部分有所限制,亦即有些共用部分屬於「法定共用部分」,而不得約定為專用。

 

例如: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等。

 

四、本所主張:

(一)3號電梯可以約定為專用

 

本社區所設計之3號電梯是為了讓住戶和非住戶生活居住使用的空間有所區別,專供非住戶之獎勵車位之所有權人使用,因此,電梯內僅有「1」、「B3」的按鈕,只能通往1樓至地下3樓,住戶則是使1、2號電梯,可通往各自的專有部分。

 

 因此,3號電梯於設計上對於社區住戶並無實益,且並非住戶生活上不可或缺之部分,該電梯非屬「法定共用部分」,仍得約定為專用。


 

(二)收費標準並未構成差別待遇而無效,決議非屬權利濫用

 

1.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

 

非住戶之獎勵停車位所有權人,每車位每月需繳交清潔管理費800元及電梯維護基金400元,後者為3號非住戶專用電梯基金,以支付3號電梯之相關費用,即專款專用。 

 

基於3號電梯是專供地下三樓之非住戶之獎勵停車位所有權人使用,電梯內僅有設置1樓、B3樓之按鈕可見,且有設定磁扣,除因工務及管理中心人員外,社區住戶不可使用;且鑑於大樓電梯之電費、維修費用不斐,重要耗材又須定時更換以維電梯乘坐安全,故本件B3停車場之特定使用者收取電梯維護基金,合乎使用者付費原則,亦為維護社區公共利益所必需。

 

2.   非住戶專用電梯基金毋須持續繳納

 

該400元電梯基金,亦非需持續繳納,僅須繳納到104萬即可毋庸再繳,因為電梯廠商所估價電梯老舊須更換時費用應為104萬,因此始有繳納到104萬則毋庸再繳納之規定。 

 

電梯基金是在於維持3號電梯日常運作,故平時保養、維修費用即從電梯基金裡面扣除,如該基金低於60萬時,則須再行繳納至104萬。亦即,非住戶之獎勵停車位所有權人毋須持續繳納,僅須視電梯基金資金水位多少而繳納,甚有不用繳納之情形,然對照住戶卻須持續繳納,並無毋庸繳納之情形,則何有不公平或權利濫用之情形。

 

3.   住戶有繳納管理費

 

樓上住戶尚須繳納依專有部分面積之管理費,此費用尚須負擔社區所有公共設施,包含1、2號電梯之維修保養費用,亦包含停車會使用到之車道路面、電燈、及各項公共設施。

  

4.   調漲幅度

 

就收取車位清潔費部分,比對前後的費用調整比例,樓上住戶調幅為60%;而獎勵停車位所有權人調幅為50%,故住戶調漲的幅度尚比獎勵停車位所有權人多。

 

況且,住戶除已負擔漲幅較大之車位清潔費外,尚須依照應有部分面積應繳之管理費每坪90元(從每坪60元漲至90元),以維護社區公共設施。

 

而非住戶之獎勵停車位所有權人,則是負擔漲幅較小之車位清潔費,且其所須繳納之管理費中其中之電梯基金部分,亦儘專供由其等使用之3號電梯,並無不公平之處。

  

5.   並非以人數優勢強行通過系爭決議

 

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因此該社區之地下3層的獎勵停車位所有權人,並非每人都有單獨權狀,而是數人共有地下三層之所有權,因此,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自僅能共同行使一區分所有權人之表決權。

 

故被上訴人主張遭受其他住戶以人數優勢強行通過系爭決議、多數霸凌少數而有權利濫用情形云云,依法顯屬無據,不足委採。

 

五、法院判決:

(一)3號電梯設置的目的是供獎勵車位所有權人使用,僅是約定限制使用,亦即僅供非住戶使用,而非約定專用之決議,應非無效。

 

(二)該收費標準是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是以使用3號電梯與否作為繳費依據,而非以住戶或非住戶予以差別,未構成差別待遇,並非無效。 

 

(三)該決議用以強化原設置獎勵停車位之開放目的、及管理維護3號電梯之公共利益,非以損害非住戶之獎勵車位所有權人為主要目的,並無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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