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竊盜案-不起訴案例分享 | 台中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事務所,南區刑事律師

一、案例事實:

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徒手方式,竊取乙放置於門外之球鞋一雙,得手後步行返回自己之住處,經乙調閱監視器報警處理,涉嫌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二、使用竊盜是什麼?

(一)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亦即,行為人客觀上需要未經他人同意、乘人不知而竊取他人之財物,竊取就是破壞他人對物品的持有,而建立一個自己的新持有,也就是將他人之物品移入到自己實力支配下的竊盜行為;主觀上需要有「據為己有」的意思,才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二)使用竊盜

 

倘若是未經他人同意,借用一下他人的物品,隨即歸還,此種行為人並無據為己有之犯意,亦即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要件,則屬使用竊盜而不成立竊盜罪。

 

例如:貪圖方便,借用停放在路邊的腳踏車去買晚餐,隨即將腳踏車歸還於原位。

 

三、本所主張:

被告甲僅係為了拍攝該球鞋型號,以及開視訊給網友觀看,故暫借球鞋,其於取走球鞋後之短暫時間內,隨即返回將球鞋放回原處,應屬欠缺不法所有意圖的「使用竊盜」,自不能以竊盜罪相繩。 

 

四、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認為被告甲是暫借球鞋,短時間內即放回原處,顯然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僅屬「使用竊盜」,不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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