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吸金、多層次傳銷-提起告訴 案例分享 |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訴訟律師,南區刑事訴訟律師

 

近期有一起關於號稱俄羅斯最大跨電商平台「Joom」,涉犯違法吸金至少2億餘元之重大新聞,目前已被檢察官依照《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等罪嫌起訴。本所協助2位被害人提起告訴,並成功讓案子起訴,以下就本件案子予以分享:

 

一、犯罪事實:

被告等五人假借俄羅斯電商平台「Joom.com」的台灣經銷商名義,架設仿冒之Joom網站,不時利用社群軟體Instagram限時動態,分享該Joom平台獲利等內容,亦有建立Line群組如「Joom錢進團」,並且有舉辦投資說明會,不斷宣傳該仿冒平台,對外招募不特定人加入使用。

 

該平台設有專用App系統,透過點單的方式刺激廣告成效,幫助各大知名電商商家提高產品曝光率和流量,藉此提高各產品銷量,平台則會將商家支付之廣告費用及上架費用分潤部分與平台使用者作為傭金,使用者即可以此方式獲利,甚至強調投資45天即可回本。

 

平台運作的投資方式分為:

 

1.   點單收入:會員可依不同VIP等級(白銀、黃金、鉑金、至尊、鑽石、黑金等6級),點選該等級的專屬任務,以賺取固定比例之傭金。而每日可單點次數、傭金比例及商品數額會隨VIP等級級數提升。

 

2.   定存收入:平台上有理財功能,會員可將本金存入平台,存入期間無法將本金領出,但期滿後會返還本金加利息。

 

3.   團隊收入:會員可依其所有下線會員當日點單收入,獲取固定團隊收入,且如果有招募下線人數達一定標準,即可以領取虛擬貨幣獎勵。

 

二、本所協助提出告訴:

上述利用仿冒之Joom平台,透過吸引投資人點單、定存、介紹他人加入平台獲取高額利益的犯罪行為,涉犯以下罪名:

 

(一)違法吸金罪(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就違法吸金罪之介紹,先前已有文章可供參考。本件被告5人並非銀行,均未經主關機關特許,因此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然被告透過Joom 平台與投資人約定,不論是點單收入或定存收入方式,經計算年獲利竟可高達上百%,甚至是上千%,相較於一般銀行1%至2%之存款利率,顯然有「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情形,且以該方式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投資人吸收資金,而經營相當於銀行收受存款業務,應屬違法吸金。

 

(二)違法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1.   何謂多層次傳銷?

 

多層次傳銷是一種行銷方式,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的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獲取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而多層次傳銷事業的收入來源應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作為主要收入來源

 

因此,若是實際上沒有販售商品或服務,只是單純的介紹他人加入,主要以會費獲取利潤作為收入來源;抑或是雖有商品或服務,然其售價顯不合理者,即屬「違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2.   本件涉犯違法多層次傳銷

 

(1)若想要加入Joom平台成為會員,須先給付一定金額成為白銀會員,且是由先參加的會員介紹他人加入,成員若成功推薦他人加入平台會員,則可以照業績多寡取得將金,可知其平台運作的主要方式是「招募會員」收入來源是介紹新投資人加入,而不是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的合理市價而取得。

 

(2)Joom平台對外宣稱是以刺激廣告成效點單及定存方式牟取獲利,然實際上投資人投資後所取得的本質上與勞務服務或商品銷售無關,且投資人所取得的獎勵金,則視其擴展下線等業績而定,足認Joom平台之投資方案,並非真實之商品買賣,顯已偏離正常商品或服務之推廣、銷售,應屬違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

 

(三) 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1項第2款、第3款)

 

被告5人利用仿冒之Joom平台,透過上述方式宣稱可以賺取固定且高額之利潤,甚至無任何風險,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款項至平台,使該投資款項受有損害,被告乃透過三人以上團隊合作,以及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作為傳播工具,屬加重詐欺。

 

三、檢察官起訴之罪名:

檢察官則依上開犯罪事實,以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違法吸金罪,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以及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起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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