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房屋解除契約-勝訴案例分享 | 台中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事務所,南區民事訴訟律師

一、案例事實:

甲(本所協助之原告)購買一房屋,並且欲全部裝潢 、翻修,使其可供新居落成、日常居住之用,故與乙約定由乙承攬房屋的室內裝修,包含電力工程、給排水工程、泥作工程、磁磚工程,而甲已經依約給付兩期工程款,乙方卻無故暫停施工,並且未完成工程,嗣屢經原告催告請求,被告仍置之不理。

二、本所主張:

甲應得解除承攬契約,如下

 

(一)一般債務遲延法則

 

此種無故停工的狀況,是可歸責於承攬人的事由,導致工作未完成,亦即開始工作之後不久即任意中斷工作,且竟於開始不到一個半月的時間,未經適當地與甲溝通前,斷然地率行片面停工,並且已長達一年有餘,難認乙方已為該工程耗費多為龐大之勞力、時間、費用,立於保護定作人的意旨,應得依給付遲延一般規定解除契約。

 

(二)瑕疵擔保責任

 

乙方不僅未完成全部工程,且已施作之部分更已存有諸多之重大瑕疵,如磁磚破裂、糞管誤接,而甲已發二封存證信函請求修補瑕疵卻被明確拒絕修補,導致甲不僅未能入住,而連一般使用都有困難,該等裝潢工程對甲已無任何利益可言,自屬重要之瑕疵,故應亦得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給付予被告之工程款。

三、法院判決:

法院採信本所之主張,認為該裝潢工程的牆面及磁磚均未完成,管線更外露,磚牆、隔間門未完工,泥作粗胚亦未施作,然此皆屬該契約的重點項目,且其具備防護及美觀功能,是工程不可或缺且通常應有之效用,此部分瑕疵自屬重要,原告於施工中即發現有瑕疵,顯可預見完工後之瑕疵,請求被告改善卻不為之,此種情形令原告完工已無實益,反而將造成瑕疵或損害的擴大,應認原告得例外於工作完成前,主張被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494條,解除契約,被告應將已受領之工程款及自受領時起的利息返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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