呷好逗相報找大家一起投資賺錢可能被判刑!|銀行法律師,非法吸金律師,台中律師,台中刑事律師,刑案律師,投資詐欺

隨著科技與資訊進步,投資理財的管道也越來越多元,投資人除了要了解投資本身附帶的風險之外,也要意識到法律層面可能存在的問題,尤其是金融相關法規,以免涉及刑事責任。

 

一、實務上銀行法相關案件,多與第29條及29-1有關,其中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這邊的「銀行」指的是依法登記,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因此如果不是銀行法規定的「銀行」,就不能從事第29條所說的這些業務,否則可能會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的罰金,而且如果犯罪獲取的財物或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可以加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的罰金,刑度可不是一般的重!

 

 

二、但是民間一般比較少去經營收受存款的業務,反而是常常以其他名義去向社會大眾吸收資金,所以銀行法第29-1又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非法吸金,本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對地下金融進行管制,防止未經特許的業者以各種名義及優渥的條件吸收大眾的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危害社會,讓投資人承擔過高的風險,才將這些行為視為第29條的收受存款,違反者一樣會有上述的嚴重刑責。

 

 

三、而銀行法第29-1中所謂「顯不相當」的要件看起來很主觀,但依最高法院的判決來看,多數都以當時金融機構平均定存利率,或兼採民間互助會利率為標準,大約落在1到2%左右,因此很容易便被認定為顯不相當。

 

 

四、看完上面的規定,除了未經特許的業者要注意不要違法從事特定業務,投資者們也要注意,因為不少案例是投資者為了拉下線賺取佣金、獎金,或是向親朋好友分享推薦自己的投資,而被認定成有與業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意圖,成為刑事的共同被告,不但沒有享受到投資帶來的收益,反而還涉犯法律,可能需要負擔刑責,真的得不償失。

 

 

結論:投資之前,除了要對金錢上的風險有所認識,也要對法律上的風險有所警惕,萬一不慎被捲入官司,也要儘早尋求律師協助,去擬定訴訟策略或主張銀行法相關減刑規定,畢竟涉犯銀行法所可能面臨的刑期是遠超一般人的想像,千萬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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