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的生活我想自己決定!淺談議定監護- 監護人可以自己選?|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家事律師,台中民事律師,台中律師,中部律師,台中南區律師,民事案件律師

一、民國108年民法新增意定監護制度,讓監護制度更趨完善,在介紹意定監護之前,我們先了解監護宣告制度究竟在保護什麼。

 

二、監護宣告主要是用來保障欠缺意思能力的人,而這些人常常是精神障礙或失智等情況導致無法認知自己的行為,也無法表達自我或了解別人的意思,法院就會依照聲請人的聲請,從一定的身份範圍內選出適合的監護人來擔任他的法定代理人,為他處理生活上的法律事務(稱之為法定監護),以免受監護宣告的人做出有害自己的行為或被他人利用、詐騙,所以受到監護宣告的人所做的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必須由監護人代為把關

 

三、而意定監護制度的出現,改變了傳統法定監護制度,不必再由法院選擇適合的監護人可以由成年人預先在自己年老、失智之前,依自己的意思選定監護人,除了尊重受監護人的意願,也防止實務上法定監護制度常淪為親屬間爭奪財產的戰場。

 

四、意定監護制度主要重點為:

  • 性質上屬於委任契約,需要委任人(受監護人)與受任人(監護人)達成合意,相較於法定監護更有信任基礎。
  • 監護人無身份限制也不限一人,如果有數人可以依專長分別約定執行不同職務(例如由甲管理財產,由乙管理生活事項,由丙管理健康照護),也可以約定共同執行職務。
  • 意定監護契約需要經過公證,契約效力自委任人(受監護人)受到監護宣告時才生效,在生效前都可以隨時撤回或修改(也需要經過公證)。
  • 意定監護效力優先於法定監護,法院應該尊重議定監護契約委任人的意思自主。
  • 委任人(受監護人)可以和受任人(監護人)定約報酬數額或沒有報酬,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也可以請求法院酌定報酬數額。
  • 萬一意定監護人無法執行職務,則會回歸法定監護制度,由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增加或改訂監護人。

五、而下半輩子的重要規劃除了意定監護,也別忘了遺囑的重要性!因為遺囑是針對財產做分配,而且在人死亡後才生效,因此和意定監護的目的、生效時點都是不同的,千萬不要以為意定監護制度可以取代遺囑的功能。如果有個人規劃的需求或考量,不妨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討論溝通,讓往後生活及財產都有安心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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