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真的都有效嗎?|台中家事律師,台中婚姻律師,台中離婚律師,南區律師,中部律師,台中南區律師,民事案件律師

一、大家或許常常從影劇或是公眾人物的婚變新聞看到「婚前協議」,不免好奇婚前協議是什麼?真的有效力嗎?是不是想寫什麼就寫什麼呢?其實婚前協議就是夫妻結婚前所成立的一種契約,既然是契約,在雙方同意的前提條件下,原則上簽立契約的雙方當事人都會受到拘束,而必須遵守契約內容,否則可能需要付出賠償或其他違約的代價,但在例外某些情況下,婚前協議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二、民法有明文規定可以用婚前協議約定的項目舉例如下:

  • 夫妻之住所地:依民法第1002條,夫妻之住可以由雙方共同協議之。
  • 家庭生活費:依民法第1003條之1,可以用契約約定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家庭生活費使用。。
  • 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4條,夫妻可由契約,自民法所定的三種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中擇一使用。
  • 自由處分金:依民法第1018條之1,夫妻可以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自由處分(可理解為零用錢)。
  • 子女的姓氏:依民法第1059條,夫妻(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前,用書面協議決定子女要從父姓或母姓。

三、其他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事項,以法院判決來說,例如外遇需要賠償一定的金錢夫妻一方死亡後的財產分配等等,都是實務上常見且被認為有效的婚前協議;但如果是預立離婚契約(若有某情況發生就立即離婚),就被法院認定為「契約跡近兒戲與善良風俗有背」所以無效

 

四、那麼法院是如何認定婚前協議有效或無效的呢?其實判斷標準就是有無違反民法第72條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雖然聽起來很抽象,但大方向來說,如有違反人性尊嚴(每天行房)、社會秩序或法規(外遇就要洗門風)、度嚴(離婚就要全數交出每個月薪水)等情況,就可能被認為無效,而無法產生約束雙方或共同決議的效果。

五、總結來說,婚前協議雖然可以約束雙方,且有形成共識,可以一同規劃未來婚後生活的目的,但所作的協議是否有效並不是很容易判斷,需要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因此,如果有相關的疑問或有擬訂婚前協議的想法,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才能避免在需要婚前協議的關鍵時刻竟然無法產生效果,造成自身權益受損,無法主張權利的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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