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竟然可能不用賠!|台中南區律師,台中家事案件律師,台中律師事務所

在刑事通姦罪除罪化後,民事上侵害配偶權需要賠錢嗎?

 

一、釋字791號解釋,大法官認為以刑罰來嚇阻通姦行為,去維繫配偶間的忠誠義務並不適合於是刑法通姦罪被大法官認為違憲而除罪化,但大法官並未就民事上配偶權是否存在作出解釋,因此外遇者仍有可能被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權而需要負賠償責任。

 

二、雖然民法上並未明定配偶權的存在,但過往民事法院普遍承認,並認為

(1)配偶權是指配偶間互相負有忠誠義務,要共同維持婚姻的圓滿

(2)如果另一伴和他人有逾越一般社會大眾所能容忍的交往行為,就可能被認定成有侵害配偶權的情形

因此配偶權被侵害的另一伴就可以對出軌和外遇者提出民事訴訟,來請求配偶權被侵害的損害賠償。

 

三、不過,近來已經有法院對於配偶權是否存在產生否定的見解,認為釋字791號解釋既然將通姦罪除罪化了,那麼配偶權就不應該存在,也不會因為侵害配偶權而需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參考釋字791號理由書第24段:「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參諸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之主要發展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似乎可以解釋為婚姻家庭的保障不應該大過於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所以不應該以配偶權為枷鎖,使配偶成為另一伴所獨佔的客體

 

四、總結來說,民事上是否存在配偶權、有沒有侵害配偶權而需要付賠償責任的問題,仍待觀察未有定論,但既然已有法院認為婚姻的制度性保障,應轉為配偶雙方平等、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不因婚姻忠誠義務而成為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所以不應承認「配偶權」概念,也代表著現在元配在法庭上對決第三者或外遇的另一伴已經沒有十足的把握,因此,無論是哪一方,有律師的協助將會產生顯著的差異,如果你也遇到相關的問題,記得儘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才能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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