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遺囑可以轉成贈與契約嗎?|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遺產律師,台中遺囑律師

一、死因贈與簡單來說就是以贈與人死亡為條件而發生效力的贈與契約,聽起來跟遺囑很相似,因此民間也常常會跟遺囑混為一談,但實際上卻可能發生截然不同的效果,造成繼承上的麻煩

 

二、死因贈與和遺囑主要的不同在於:

(一)性質上來說,死因贈與是契約行為,既然是契約就需要雙方合意(即贈與人有贈與的意思,受贈人也有接受的意思),而遺囑是單獨行為,只是被繼承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在安排死後的遺產要如何分配,不需要和繼承人達成共識。

(二)形式上,死因贈與並沒有規定要做成何種特定的格式,只要能證明雙方有達成合意,那契約即爲有效,但遺囑的形式在民法上的規定就比較嚴格,如果沒有符合特定五種遺囑類型的形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是可能無效的。

 

三、遺囑的規定如此嚴格,無效遺囑還可能讓繼承人拿不到遺產,那不符合規定所以無效的遺囑能不能轉而認定成死因贈與?最高法院有認為,兩者性質上來說迥然不同,並不能以做成遺囑的意思來取代做成贈與契約的意思(因為製做遺囑只代表有遺產分配的行為,卻無法證明有和受贈人達成合意),因此不能將無效遺囑轉換成死因贈與。

 

四、那如果成立死因贈與契約是不是就代表一定能分到財產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有認為死因贈與仍然是贈與契約的一種,依照民法第408條及民法第1148條,被繼承人死亡前或被繼承人死亡後的繼承人仍可能在財產移轉前撤回(或撤銷)契約,除非是經過公證或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

 

五、結論:無論是製作遺囑或死因贈與契約,為了避免日後出現效力上的問題,都應該要釐清相關的規定與要求,千萬不要認為兩者效果相似,不論依照哪一種方式都能順利達成目的,就掉以輕心,否則很可能兩頭空,既不是有效遺囑,也沒有成立死因贈與契約,造成遺產分配的計劃被打亂或失去獲得遺產的機會。如果你也有遺產的規劃或相關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可以有效減少事後發生法律問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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