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幫忙取個款,卻意外成為詐騙集團的「車手」? 車手所觸犯的刑事責任為何?| 台中詐欺訴訟律師,南區詐欺訴訟律師

 

詐騙案件氾濫的現今,致我國儘速修法予以加重處罰,除加強宣導外,亦極力於偵查詐騙案件,其中「車手」是一個高風險、非常容易落網,甚至是主要的查緝對象之一!

 

近年來有不少人受到金錢誘惑,為了賺取些許外快,從事簡單的提領款項的行為,一不小心成為詐騙集團的車手,導致刑事訴訟纏身!以下就帶您一探究竟,車手可能涉及的相關刑事責任:

 

一、什麼是車手?

實務上認為車手是向受詐欺的被害人當面收取金錢等財物,或是持金融卡前往各地自動櫃員機提領被害人受騙匯出的款項,簡單來說,就是負責領取被害人受詐騙後交付款項的人,亦即替詐騙集團從事領款、提款的人。

 

而這是一個容易且不費力的任務,事後又可以賺取報酬,因此吸引不少人從事該類行為,然而卻因此觸犯嚴重的刑事責任,實屬低報酬卻風險極高的工作! 

 

二、車手觸犯什麼刑事責任?

實務上就負責提款的車手,所會成立之犯罪為以下三種:

 

 

 

(一)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

 

 1.   加重詐欺罪

 

詐騙集團的車手適用加重處罰的規定!

 

隨著詐騙集團越來越國際化、集團化,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故刑法增訂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以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其中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犯之」,就是在處罰當今氾濫的詐騙集團,而車手乃詐騙集團運作分工之一環,因此適用本罪。

 

☞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車手會成立加重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車手是加重詐欺罪的「正犯」!

 

實務上認為車手參與的收取並轉交詐欺贓款的行為,是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因此論以共同正犯。也就是說雖然你做的只是單純的領錢行為,但其實是會被視為你和詐騙集團狼狽為奸!有犯意聯絡以及犯行分擔。

 

☞我只是幫忙領個錢,就會被認為有詐欺故意嗎?          

 

是的!實務上都會認為車手有詐騙的不確定故意。即便多數社會上擔任車手的人,內心並沒有多想,只知道提款完可以領有報酬,而不是非常明白自己所做之事為何,但是,實務認為依照行為人的智識能力與社會生活經驗,加上政府廣為宣傳,一定可以大概知道你所提領的錢是別人被騙來的錢,所以會被認定主觀上具有不確定故意!  


 

(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一般洗錢罪

 

實務上多認為車手會成立一般洗錢罪!

 

我國為了打擊洗錢犯罪,將洗錢行為定性在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之金流秩序,並阻撓偵查作為,所以為了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的去向,而令車手提領該款項,就是洗錢行為,會成立一般洗錢罪。

 

☞刑度: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的參與犯罪組織罪

 

☞詐騙集團是犯罪組織!

 

現今之詐騙集團透過縝密的分工與計畫,由多人組成,且於一定期間內持續實施詐欺以牟利,屬於犯罪組織。

 

車手成立參與犯罪組織罪!

車手參與犯罪集團,負責提領款項之工作,因而獲有報酬,會成立參與犯罪組織罪。

 

☞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現已無強制工作! 

 

三、車手初犯有沒有不起訴、緩起訴、緩刑、減刑的機會?

許多意外成為車手之人是涉世未深、經驗不足,抑或社會新鮮人等,而屬未有前科紀錄之初犯,有沒有可能不起訴、給予緩起訴,抑或緩刑、減刑的機會,則應視個案的訴訟上策略決定之,於偵查、審判中的每一步都是極其重要的關鍵,因此交由專業律師予以協助,能夠替您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現今社會,擔任負責提款之車手抑或成為人頭帳戶,多是處於經濟弱勢之人,而意外落入詐騙集團的圈套,因而導致刑事訴訟纏身,且係屬重罪,儼然是時代的悲歌!因此切記勿隨意聽信來路不明的消息,萬一不幸成為車手而進入訴訟,立即尋求專業幫助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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