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房屋,施工中或完成後發現有瑕疵怎麼辦?| 台中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事務所,南區民事訴訟律師

 

裝潢、裝修房子常常是浩大工程,且所費不貲,因此於過程中,監工則是定作人常會做的事,以確保房子的工程進度,以及是否有按約定施作工程,而若於工程完成後,驗收時或使用後發現存有瑕疵,抑或施工過程中即發現有瑕疵,像是管線接錯、磁磚破裂等狀況,此時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以下帶您探知:

 

一、裝潢之一方負有瑕疵擔保責任

依照民法第492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損或減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因此,裝潢之一方,亦即承攬人,在完工後負有擔保工作物無瑕疵的責任。

 

二、工作物有瑕庛,可以請求的權利為何?

承攬人就其完成的工作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定作人在工作完成後如發現有瑕疵,即可向承攬人請求下列之權利:

 

 

亦即倘若裝修好房子後,入住發現有漏水等瑕疵狀況,可以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若遇到不於期限內修補的情形,得以自行修補後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

 

再者,承攬人如果不於所定期限內予以修補,或者因修補費用過鉅而拒絕修補或瑕疵不能修補,則定作人得以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但是解約權是有限制的,如果瑕疵非重要,或者承攬的工作是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的工作物,而瑕疵沒有重大到不能使用,則不得解除契約。

 

最後,定作人亦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應注意的是,要行使該權利前,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始得請求!

 

三、如果是施工中發現有瑕疵怎麼辦?

原則上待工作完成後才有瑕疵擔保責任的適用,然如果於工程進行中,就發現有存有瑕疵,像是磁磚或隔間牆破裂、管線接錯等情事,是否有權利可以主張呢? 

 

首先,得依照民法第497條規定,於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的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可以定相當期限請求改善,若不於期限內改善,則得使第三人來改善,並且危險與費用由承攬人負擔。

 

再者,如果工程中所發現的瑕疵,像是磁磚或牆壁有出現破裂,此乃具備防護與美觀功能,是工程不可或缺且通常應有的效用,這種瑕疵實屬重要,若顯可預見完工後的瑕疵,而請求承攬人改善卻不為之,這種情形等待完成工作已經沒有實益,可能反而造成瑕疵或損害擴大,因此例外的於工作完成前,讓承攬人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而有解除契約的空間。

 

四、小結

此種裝潢房子的承攬契約,通常花費不菲,因此更需要於契約中就可能出現的紛爭,事先予以約定清楚,如不幸遇有相關爭執,亦會涉及蒐證、舉證責任的問題,此時建議交由專業律師處理以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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