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工程被無故拖延怎麼辦?| 台中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事務所,南區民事訴訟律師

 

日常生活中,常有裝潢、翻修房子的需求,然而整修房子通常都是不小的工程,花費甚巨,甚至於過程中時常發生糾紛,有其常發生承攬人於裝潢或裝修過程中,基於各種原因而有惡意拖延抑或施工遲延的狀況,導致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若裝潢房子遇到此種工程一再延宕的情形,有什麼權利可以請求,以下帶您探知:

 

一、 裝潢的法律關係為何?

請人來裝潢房子的法律關係,是一種雙方約定由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的契約,此種契約屬於民法上第490條的承攬契約,包下裝潢工作之一方為承攬人,他方則為定作人。而當雙方發生爭執,應依照雙方約定之契約內容、民法上關於承攬之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 裝潢遲延完工,可以請求什麼權利?

 

如遇到裝潢方,即承攬人有惡意拖延工程,亦或遲延之狀況,導致承攬人遲延完成工作,有就是可歸責於承攬人的事由,因而導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完成,或者是沒有定期限但是已經逾相當時期才完成的,此時,得以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所生之損害。

 

再者,倘若雙方「有把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作為契約的要素」,那麼定作人是有解除契約權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的損害。指的是依照契約性質或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在一定期限內為給付,則無法達到契約之目的者而言。就此種類型的遲延,若是工作進度明顯可以預見無法於期限內完成,那麼縱使工作尚未完成,亦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因為即便把工作完成也毫無實益,故有期前解約的空間。

 

三、 無法解約之情形

如果當事人「沒有以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作為契約要素」,且也沒有關於解除契約的特別約定,這種未定期限之契約則不得解除契約,原因在於承攬人已耗費勞力、時間與鉅額資金,為了衡平雙方利益,不得予以解除契約之權利。

 

因此,若是裝潢房子被無故暫停施工、拖延,並且尚未完工的情況,通常僅能主張民法第511條的終止契約權,然有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可能;再者,亦得主張第497條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的過失,顯可預見有違反契約之情事,定作人可以定相當期限請求依約履行,若不於期限內為之,則得使第三人繼續其工作,而危險與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四、 擬約時可以注意什麼?

裝潢或裝修房子的工程往往動輒花費幾十萬、幾百萬的金額,若遇此種惡意拖延致工程遲延,將會造成莫大的困擾,故於擬約上,應可特別注意關於解約的約定,蓋若未有特別約定,則會回歸民法上承攬的規定,然實務於認定上,基於承攬契約有耗費時間、資金、人力的特性,不會輕易讓契約得以解約,故沒有以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作為契約要素者,通常不得予以解除契約。

 

因此,於擬約時,應特別注意工程進度與完工日期的約定,亦可以約定違約金以及解約權,以避免惡意停工或拖延的狀況,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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